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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
  • 2023-11-20 09:40
  • 来源: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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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自然资〔2023〕7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49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的项目。二是经有相应项目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

  工程施工范围是指: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为已批准的施工方案中明确的施工范围。

  施工期间是指:已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有效期间;经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项目不超过批准的施工方案明确的施工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工程建设项目自用部分的砂石土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项目施工不可避免产生的,不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合理施工需要范围内(一般包括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和护坡砌筑等基础用途),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项目自用的砂石土资源应纳入成本管理,在设计施工方案、预算中体现(有关方案应经严格审查批准且已明确工程建设所涉及动用量的砂石土)。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可避免产生的,除本工程自用部分以外的砂石土。

  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办理。

  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市政府同意委托的单位等,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砂石土余渣量测算及价格评估,按

  评估价值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审批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项目属市级财政或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砂石土余渣量在1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处置方案由建设项目批准部门直接或督促建设单位报汕尾市人民政府审批;砂石土余渣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处置方案由建设单位报建设项目批准部门审批。

  (二)项目属其他投资类型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处置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在提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时应通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和当地主要报刊等形式公开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且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不得由项目建设主体、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以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为基础,最终按方案经审批部门确定的价格为出让起始价,通过网上公开交易、拍卖方式公开处置。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产生的费用可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在工可阶段列明。

  四、鼓励探索统一堆放、统一运输、统一加工处理、统一销售等的处置管理模式。

  五、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项目由市级财政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处置收益归市级财政。其中,对归属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收储的土地开发工程项目砂石土余渣收益,由市级财政和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财政按7:3的比例进行分成。

  (二)项目由县级及县级以下财政或其下属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处置收益归县级财政。

  (三)项目由国家、省财政,央企、省企、外资、集体或民营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的,处置收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与市财政按5:5比例分配,缴入市、县(市、区)国库。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竞得人不得违规转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砂

  石土余渣处置竞得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搭建碎石生产线或砂石料加工场等。砂石土余渣确需加工利用或临时堆放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竞得人应编制加工利用或临时堆放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等手续,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七、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监管。建设单位落实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项目批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属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监督落实砂石土余渣处置工作。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土的,建设项目批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汕尾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汕自然资﹝2021﹞49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有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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