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工信〔2020〕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20日
汕尾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引导资源要素向高效领域和优质企业聚集,进一步提升我市制造业发展质量,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评价主体
汕尾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
二、评价对象
全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和用地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全部纳入综合评价。2020年度允许只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进行评价。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原则上以纳入统计部门常规统计调查对象为准。当年度新投产达规的制造业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评价。
三、评价指标
综合评价指标按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分别设置。
(一)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6+1+3”。其中,“6+1”为全省通用指标,“3”为我市增设的加分、扣分项。“6”指“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指标(适用于全部制造业企业);“1”指“单位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指标(适用于重点排放监测企业);“3”指“亩均工业投资”“亩均技改投资”“知识产权拥有量”(适用于全部制造业企业)。
(二)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2+X”。其中“2”为全省通用指标,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指标;“X”为我市增设的加分、扣分项,指“亩均工业投资”指标。
四、计分方法
(一)指标赋权
1.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不含重点排放监测企业):亩均增加值(权重15%)、亩均税收(权重15%)、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5%)、净资产收益率(权重15%)、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重10%)。
2.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中的重点排放监测企业:亩均增加值(权重15%)、亩均税收(权重15%)、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净资产收益率(权重10%)、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重10%)、单位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权重10%)。
3.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亩均税收(权重60%)、单位电耗税收(权重30%)。
(二)核定各指标基准值
指标基准值是基于全市参评企业指标基础数据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确定,用于与每个企业指标数据相比较的指标参照值。指标基准值由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2019年各指标基准值按2018年度全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各指标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三)指标计分
1.单个指标得分计算公式:单个指标得分=该指标实际值÷该指标基准值×权重。
2.每个指标最高得分不得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超过时取其基准值的1.5倍。
3.某个指标实际值为负值或空缺的,该指标得分为零。
(四)加分与扣分
我市“3”指“亩均工业投资(权重7%)”“亩均技改投资(权重7%)”“知识产权拥有量(权重6%)”,权重合计20%。该项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单个指标得分=该指标实际值÷该指标基准值×权重。加分、扣分项各自均不得超过20分(相当于权重20%)。
(五)总得分
企业总得分=∑各指标得分+加分-扣分。
五、分类规则
(一)排序分类
原则上按照辖区内企业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规模以上与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分别排序。
A类企业为优先发展类,比例设定为前20%(含)。
B类企业为鼓励发展类,比例设定为前20%—60%(含)。
C类企业为提升发展类,比例设定为前60%—90%(含)。
D类企业为限制发展类,比例设定为后10%。
(二)允许例外
1.提档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提升一档:
(1)规上制造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5000万元的,规下制造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万元;
(2)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
(3)当年度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以及在新三板挂牌的。
2.否决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B类;
(2)原规上企业当年退规的,不得列入A类。
六、评价程序
(一)数据汇总。每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2018、2019年度数据资料于2020年8月20日前报送。市直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数据核准工作。市制造强市办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分类。
(二)评价计算和结果发布。企业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企业上一年度情况进行评价。各指标的调查时点为上年度12月31日,调查时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5月底前,市制造强市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2019年度企业发展质量综合评价情况应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企业的评价结果应在政府内部发布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向该企业通报,被评为A、B类的企业结果可向社会公布。
七、结果运用
在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开展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评价结果和资源要素配置挂钩的长效机制,制订完善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政策,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成长的优质企业集聚,倒逼落后企业和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一)加强企业分类精准指导。对A类企业,重点保障资源要素需求,支持其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在政府性评先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A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D类企业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加大整治“低小散”“脏乱差”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二)完善资源要素企业差别化政策。在切实推进降本减负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依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制定并组织实施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企业优先保障,B类企业积极支持,C类企业相对控制,D类企业严格限制的原则,加大A、B类企业激励力度,倒逼C、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对新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等可视情暂缓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加强对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资金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推动产业和区域协调发展。基于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合理制定针对性强的产业支持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集中资源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合理推进区域生产力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标国内外先进区域,加快“低产田”改造提升,全面推进传统制造业和各类开发园区改造升级,推动制造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攀升,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合理转移和淘汰不适合继续留在当地发展的产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财政奖惩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要求,在重点生态功能县(市、区)建立财政奖惩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机制,对部分地域建立财政生态补偿与出境水质和森林覆盖率挂钩机制,加快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汕尾新区管委会)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汕尾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研究协调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牵头抓好政策协调和年度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导向清晰、对象精准的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差别化配套政策和操作细则,提供评价基础数据并确保真实有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落实责任主体,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认真抓实抓好。
(二)加强数据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地本部门提供的指标数据负责,切实抓好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测算、评估、汇总和提供等工作,确保指标内涵一致、口径范围相同、数据来源可靠、计算方法准确、结果客观公正。
(三)强化督查通报。市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在工作中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严肃督促整改。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对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组织现场推进会、工作交流会等形式,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和企业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企业预期,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为综合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说明(略)
2.汕尾市规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略)
3.汕尾市规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