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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设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 2024-04-02 16:47
  • 来源: 汕尾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财规﹝2024﹞1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金融主管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设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2024年4月2日

关于建设汕尾市现代化海洋牧场的

若干财政支持政策

  为深入践行兴海强市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汕尾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快推动我市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奋力在打造兴海强市上取得新突破,根据《关于印发加快海洋渔业转型升级 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委农办函〔2023〕29号)《关于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粤财农〔2023〕171号)等文件,现制定如下财政支持政策。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工作部署,增强推进海洋强市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围绕市委“一年顺利起步、三年初步成效、五年显著变化、十年全面建成海洋强市”的总体目标,坚持多元投入,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强化财政金融联动,引入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财政资金保障,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全链条发展

  1.支持编制海洋牧场发展规划。按照“一年顺利起步、三年初步成效、五年显著变化、十年全面建成海洋强市”的总体目标要求,将海洋牧场相关前期规划工作纳入年度项目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国土空间海洋专项规划以及现代化渔港和海洋牧场规划,支持海洋牧场陆海统筹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2.支持建设一批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园。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市县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园区平台开发企业,统筹做好园区内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配套建设、招商引资、培育企业、发展产业等工作,搭建海洋牧场产业园区大平台。鼓励平台开发企业与各级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合作,引导技术、资金等资源向平台集聚,多渠道精准招商,整合海洋牧场产业链条,建设一批集育种、养殖、加工、仓储物流、设备研发等于一体的海洋牧场产业园区。(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支持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鼓励各地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对获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每个项目实施主体奖励100万元补助资金,对获批增殖型或休闲型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每个项目额外追加奖励200万元,以上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项目的人工鱼礁、管理维护平台、海藻等种(移)植修复、海洋牧场信息化、后期监测管护等建设内容。(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4.支持加快国家级渔港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和项目投入力度,大力鼓励县(市、区)政府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渔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推动将渔港建设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对申报获得国家、省级批复并支持资金的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二级渔港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奖励200万元工作经费。(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5.支持大力发展深远海智能养殖装备。重点支持投放新型桁架类网箱、新型重力式深水网箱,提高深远海养殖业装备水平,促进深远海养殖空间拓展,积极争取获得中央、省财政补助,市级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奖补资金,对于我市投放正常使用并达到一定产出规模的重力式深水网箱,按照周长给予建设资金补助。(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024年底前,单个重力式网箱项目网箱投放个数累计达到30个以上(含30个)的,网箱周长40米≤周长<60米,单个网箱最高奖补2万元;60米≤周长<90米,单个网箱最高奖补4万元;周长≥90米,单个网箱最高奖补6万元。2025—2026年,单个重力式网箱项目网箱投放个数累计达到30个以上(含30个,2023—2024年期间的投建并使用数量可累计计算),网箱周长40米≤周长<60米,单个网箱最高奖补1万元;60米≤周长<90米,单个网箱最高奖补2万元;周长≥90米,单个网箱最高奖补3万元(已享受过奖补的网箱不再重复领取补助)。

  对于我市海洋牧场企业投放正常使用并达到一定产出规模的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包围水体1万立方米以上),2024年底前,给予不超过总造价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2025—2026年该项奖补减半:

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

建设规模

补助

标准

2024年之前奖补上限万元

2025—2026年奖补上限万元

1万立方米≤包围水体<2万立方米

不超过总造价的20%和奖补上限

100

50

2万立方米≤包围水体<3万立方米

150

75

3万立方米≤包围水体<4万立方米

200

100

4万立方米≤包围水体<5万立方米

250

125

5万立方米≤包围水体<6万立方米

300

150

6万立方米≤包围水体<7万立方米

350

175

7万立方米≤包围水体<8万立方米

400

200

8万立方米≤包围水体<9万立方米

450

225

包围水体≥9万立方米

500

250

  6.支持构建现代化海洋牧场种业体系。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认定,并对认定为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的企业给予项目申报方面的资金奖励。单个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奖励资金50万元;单个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奖励资金20万元。(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7.支持开展水产品质量认证。支持海洋牧场相关企业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对海洋牧场养殖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单项4万元奖励,单个主体不超过12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给予单项7万元奖励,单个主体不超过21万元。(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8.支持水产品加工和仓储保鲜能力建设。围绕保障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大力支持相关企业海洋牧场养殖产品就地加工,统筹资金适当给予奖补;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获得省财政补助的,市本级财政给予适当配套补助。大力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精深加工,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合作社开发预制菜、鱼糜制品、营养功能食品等现代化海洋牧场精深加工产品,获得省财政补助的,市本级财政给予适当配套补助。(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和风险分担

  9.优化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完善海水网箱养殖风灾指数保险,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条款,提升产品供给科学性和适用性,扩大保障范围,降低保险费率。优化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推动逐步覆盖现代化海洋牧场水产种苗、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等关键环节,在获得省财政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市本级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保费补贴。积极争取省级资金试点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巨灾保险,提高各地政府对海洋牧场实施灾后重建和修复能力。支持开发商业性保险,拓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保险服务,发展海产品价格、天气气象指数保险,丰富全链条风险管控工具储备,适时推动部分成熟的商业性险种纳入政策性保险。(市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10.加强政策性信贷担保支持。大力推动信保基金运营机构、融资租赁机构开发“海洋牧场担”“海洋牧场贷”等相关产品,对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海洋牧场全产业链经营主体,市财政给予适当财政贴息以及担保费、融资租赁费补助(已获得其他贴息或担保费、融资租赁费补助不适用本补助政策)。加快推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信保基金+银行”参与风险共担的海洋牧场专属信贷产品,支持解决海洋牧场经营主体信贷融资需求,降低相关主体融资成本。(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市财政局)

  11.加强政策性基金支持。充分发挥市级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开展渔业信贷、渔业保险等多元化投入模式,丰富资本进入退出渠道。鼓励相关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和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其在创新发展方面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带动一批规模以上企业参与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探索设立支持“海洋牧场”发展子基金,探索在广东汕尾百千万高质量发展基金下设立海洋装备、海洋新能源、海洋生物医药及深海养殖等领域的专项子基金(且项目需入库省农业农村厅项目库),服务“海洋牧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汕尾“海洋牧场”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多元投入,构建海洋牧场发展长效动力机制

  12.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强提高我市现有中央渔业相关补助资金绩效管理,争取中央、省在下一年财政资金分配中对我市予以倾斜。鼓励引导各县(市、区)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全力支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推动我市每年将更多海洋牧场示范区、沿海渔港经济区等项目纳入国家重点项目规划,获得中央直接项目补助。支持各地奋力打造现代化海洋牧场先行示范区等试点试验项目,力争获得中央改革试点项目补助。(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3.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鼓励各地积极申报符合专项债券使用条件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加强项目前期谋划,争取更多债券资金支持。引导各地将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所需项目,利用现有控股企业或新成立公司作为现代化海洋牧场一级开发主体,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4.加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支持强化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汕尾分行合作,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优势提前介入项目谋划,整合资源要素,围绕前期规划研究、海洋科技创新、重大基础设施、冷链物流、产业发展、供应链建设、海上养殖和产品精深加工等全产业链条,为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贷款,加大对重大项目的批量中长期信贷支持。(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市财政局)

  15.加强国际合作支持。鼓励有关部门、县(市、区)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优惠资金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对于符合条件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市级将优先向上级推荐上报。大力支持以现代化海洋牧场为主题开展国际交流与知识合作,以申请国际金融组织知识技术援助等方式,引进外脑、外智破解海洋牧场发展难题,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积极支持海洋牧场产业链条上各级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对接国际金融组织,引入非主权贷款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商务局)

  三、资金监管

  (一)加强动态评估。持续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对财政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政策进行动态评估,根据工作需要不断优化调整政策、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形成财政支持服务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长效机制。

  (二)加强绩效管理。切实提高现代化海洋牧场财政补助资金支出和绩效管理,压实业务主管部门资金监管和县(市、区)资金使用主体责任,督促按时保质完成中央及省级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定期组织对海洋牧场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现代化海洋牧场各类财政补助项目,细化补助标准,指导部门和县(市、区)在中央、省、市级明确的支持方向范围内安排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严禁借各类名义挪用资金、骗取补助资金。加强对海洋牧场重点项目实时监控、开展重点监督,并对发现的重大疑点问题开展重点核查,杜绝形象工程、新增隐性债务等情况。

  四、其他

  (一)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每年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各项政策具体操作规程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加强资金管理。

  (三)本措施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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