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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尾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 2024-03-09 16:42
  • 来源: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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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自然资〔2024〕182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汕尾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推进绿色矿业,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政策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矿管〔2023〕222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作用

  (一)严格规划准入管理。采矿权的设置必须符合汕尾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同时应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相互衔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除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情形外,其他非战略性矿产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格新立矿山的准入门槛。新设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资源储量不得低于500万立方米(原采石场周边剩余资源除外),生产规模应达到30万立方米/年以上。新设其他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中型或以上规模。新设矿山地质资料应达到勘探程度,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严格执行资源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准入标准,不得沿行政区域、山脊线划定边界,对适宜整体开发的山体应整体出让,实行平移式开采,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大程度减少终了边坡面积。

  (三)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严格落实省下达的采矿权总量控制目标。采矿权投放应以不突破矿山总数和采石场指标为原则,实行退出与投放动态平衡管理机制。各地要根据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情况调整采石场指标投放。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40个以内,其中采石场控制在30个以内。

  二、从严规范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管理

  (四)严格执行新设采矿权出让计划调控管理。我市范围内的采矿权出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建议草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及当地镇、村的意见,并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汕尾市自然资源局纳入本年度全市出让计划建议草案。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征求市级有关单位意见后,报汕尾市人民政府批准。

  汕尾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属省级发证权限的,上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纳入省级出让计划;属市级发证权限的,由汕尾市自然资源局纳入市级出让计划后组织实施;属县级发证权限的,由汕尾市自然资源局下达出让计划至采矿权出让项目所在县(市、区),由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出让方案,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上报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实施。

  (五)全面推行采矿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执行《汕尾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必须经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不能低于该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市场基准价。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时要明确履行的社会责任,让矿山所在地共享开发收益,促进矿地和谐。

  (六)从严规范矿业权审批登记。未按出让合同足额交缴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未足额缴清应缴税费的、未按要求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审批机关不得办理采矿权新立、转让登记。

  采矿权到期且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督促采矿权人做好闭坑相关工作,履行好水土保持、环境治理、复垦复绿、安全隐患消除等义务。对采矿许可证到期拒不履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义务或履行不到位的采矿权人,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提高建筑石料资源保障能力

  (七)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和执法罚没砂石土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销售收益作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地方财政管理。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没收的砂石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销售收益作为罚没收入纳入地方财政管理。

  (八)推行“净矿”出让。各地要积极推行资源储量查明、矿区土地权属清晰、土地处置到位、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净采矿权出让,不得擅自设定非法定准入条件。在制定或实施采矿权出让计划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镇级人民政府对拟设采矿权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对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使用林地等准入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科学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相关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设置该采矿权;不同意设置的,应明确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关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作为制定或实施采矿权出让计划的依据。净采矿权以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在确保竞争性的前提下,可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核算出让起始价。

  (九)推行“矿地统筹、先矿后地”的开发模式。统筹考虑、一体化规划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开发利用。拟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需进行土地开发平整、采挖建筑石料资源且符合采矿权出让条件的,鼓励先设置采矿权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可通过支持鼓励山体整体开发推平后平整为建设用地、平地下挖开采结束后作为余泥渣土填埋场或建设为矿山景观公园等方式实现。采用上述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结合后期土地开发利用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编制有关技术方案报告,并依法统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采矿权出让时,要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开采完成期限及限期退出场地等条款。

  四、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

  (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建设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矿山生产运营全过程,推动矿山升级改造,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山。要求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现有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提质达标,未达标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持续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应建尽建”。

  (十一)加快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加强对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落实矿山复垦复绿、水土保持和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加快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

  (十二)加大动态巡查和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矿产资源属地监管和执法的主体责任,压实矿山所在乡镇日常巡查,常态化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原则上每月至少组织1次巡查,对辖区内矿山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坚决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矿山停产整顿,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做好年度信息公示核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相关资质能力的单位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提交的年度公示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并按规定列入异常名录,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四)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建立矿产资源开发联合监管机制,全面掌握矿山开发利用情况。矿山企业要将开采生产数据报送至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共享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税务、供电等相关部门使用,动态掌握矿山开采生产情况。

  (十五)加强矿业权人社会诚信体系管理。对于未及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治理、地质资料汇交、税费缴纳等法定义务,以及到期不主动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的矿山企业,依法依规处置,将其采矿权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实施必要的联合惩戒措施。

  (十六)严肃抓好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把安全生产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压实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风险点管控和整治台账,严格执行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强化重大隐患督办与整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闭环管理。

  (十七)严肃责任追究。严格履职尽责和严明纪律要求,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避免巡查核查抽查工作“走过场”,杜绝形式主义。对违法违规出让审批矿业权、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查处宽松软以及违反廉洁纪律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本通知适用于汕尾市市、县两级管理权限的矿产资源,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由汕尾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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