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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金町湾片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2023-01-03 15:15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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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2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金町湾片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5日

汕尾市金町湾片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町湾片区的综合管理,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城市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金町湾片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町湾片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金町湾片区的范围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汕尾市金町湾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金町湾片区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源头管理、协同治理、保障安全、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金町湾片区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

  马宫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办理金町湾片区内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

  第五条 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信访、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町湾片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加强对镇街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金町村、金町保利社区应当协助城区人民政府、马宫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金町湾片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以及马宫街道办事处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八条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马宫街道办事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社会治安、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市场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联合检查行动。

  第九条 金町湾片区综合管理工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托民情地图,强化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实现全面动态掌控、精准综合治理。

  第十条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金町湾片区科学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提供旅游线路、交通、气象、购物、住宿、餐饮、停车、客流量预警、医疗急救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金町湾片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统筹管理,优化停车信息管理,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方面,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和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遵守让行有关规定;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按规定鸣喇叭、使用灯光,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依次交替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五)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两侧行驶,不逆行,不乱穿马路;

  (六)驾驶、乘坐机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七)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等,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出租车驾驶员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拒载,不途中甩客,不故意绕道行驶;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交通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金町湾片区经营旅馆、民宿和出租房屋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对旅馆、民宿、租赁房屋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信息。

  第十四条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金町湾片区的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金町湾片区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出租人、管理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金町湾片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岗位履职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场所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金町湾片区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承租人发现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及时消除。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金町湾片区的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值班。

  第二十条 金町湾片区内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将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三)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四)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金町湾片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 马宫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

  马宫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经营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二)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四)不得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不出店经营,自觉遵守“门前三包”责任制;

  (五)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六)依法保护顾客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金町湾片区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干净、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二)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三)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

  (四)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五)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倾倒在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倾倒;

  (六)不得在禁止露天焚烧的区域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金町湾片区的沙滩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入海排污口;

  (二)擅自立桩、布网、敷设管线;

  (三)倾倒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四)从事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等污染沙滩环境的行为;

  (五)不得违法圈占沙滩,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破坏沙滩资源行为。

  第二十八条 金町湾片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其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维护社区公共文明方面,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占用、损坏公共绿地,不乱搭乱拉电线、网线;

  (四)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确保充电安全,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

  (七)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金町湾片区处置突发事件联席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金町湾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综合管理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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