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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执法案例)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对欧某行政处罚案
  • 2023-12-28 18:2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关键词】

  超限行驶 非现场治超 道路安全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5日18时54分,当事人欧某使用粤N28***轻型自卸货车运载货物从揭阳市行驶至汕尾陆丰市,途经汕尾-揭阳交界处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据该监测点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3.67吨,限重18吨,超限5.67吨,当事人涉嫌使用货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违法行为。依据非现场检测单等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于10月11日依法对欧某进行询问及调查。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欧某使用粤N28***轻型自卸货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车超限运输5.67吨,违法程度较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欧某已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于10月11日缴纳罚款,并按要求改正。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根据视频资料、《询问笔录》及非现场治超车辆检测单等证据,欧某使用粤N28***轻型自卸货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人员查明违法行为后,于2023年10月11日11时25分出具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欧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欧某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根据欧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与违法程度,决定依法给予欧某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3年10月11日12时向欧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欧某使用粤N28***轻型自卸货车经过汕尾-揭阳交界处监测点时,监测点检测出该货车超限5.67吨,欧某表示无异议,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因欧某使用粤N28***轻型自卸货车超限5.67吨,对欧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准确。

  (三)典型意义

  车辆超限运输,严重损害公路桥梁运行安全,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托普通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综合运用“互联网”思维,实现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数据采集、违法发现、属地处罚”,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人,进一步遏制违法超限运输行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同时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引导行政相对人配合调查处理,促使行政相对人认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危害性,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营造良好、安全的道路运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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