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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执法案例)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对黄某行政处罚案
  • 2023-12-28 17:5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关键词】

  网约车非法营运 道路安全 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日14时46分,执法人员在汕尾高铁站巡查时,发现黄某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黄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后查明:黄某驾驶粤N8E***小型轿车通过某网约车平台(该平台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招揽到1名乘客,从东涌镇长富村运载至汕尾高铁站,乘客手机网约车平台APP显示本次运费为11.64元,黄某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于6月2日依法对粤N8E***小型轿车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黄某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N8E***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黄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黄某已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于6月2日缴纳罚款,并按要求改正。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根据现场查明的事实、黄某的《询问笔录》及执法录像视频等证据,黄某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人员于6月2日对粤N8E***进行登记保存,于当日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于6月2日16时53分向黄某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黄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黄某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综合考虑黄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与情节等因素,决定依法给予黄某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6月2日17时32分向黄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法律适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黄某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黄某承认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黄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对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

  (三)典型意义

  由于网约车平台的机制不完善、日常管理不到位、司机素质参差不齐等各种因素,网约车非法营运问题较为突出,存在巨大的公共安全尤其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影响社会稳定,近几年甚至引发了涉及人身安全方面舆情事件,对交通运输行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一直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本案中,黄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属于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进一步遏制非法营运行为,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同时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引导行政相对人配合调查处理,促使行政相对人认识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的危害性,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真正做到快检查、快处理、快结案,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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