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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 2022-06-29 11:25
  • 来源: 汕尾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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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1月27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2021年度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并随机抽取了“普通国省道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项目”等6个政府采购项目,查明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查明情况

  (一)经查,“汕尾市普通国省道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违反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5号)“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的规定。

  (二)经查,“汕尾市公安局保安岗位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的《汕尾市公安局购买保安岗位服务采购需求书》第四点供应商资格条件载明“(2)具备成立满5周年以上且正常经营的保安服务企业”,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

  (三)经查,“汕尾市公安局保安岗位服务采购项目”、汕尾市普通国省道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项目和汕尾市公安局购买空调设备项目等3个项目未依法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四)经查,“汕尾市普通国省道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签订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交的采购文件、采购项目档案、《关于对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复函》等材料及专项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实。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汕尾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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