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汕尾市城区**汽修店涉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维修工时单价及收费标准案
案件情况:2026年6月1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城区**汽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实地检查,发现该汽修店经营场地接待区、作业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均未按规定公示维修工时单价、收费标准。在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汕尾市城区**汽修店有涉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维修工时单价及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性:本案反映出部分已备案维修经营主体重经营、轻合规的共性问题。当事人虽已依法完成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但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维修工时单价及维修服务承诺,属于行业高频轻微违法行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取证程序规范,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裁量处置,对引导广大汽修经营者落实价格公示主体责任、规范行业价格管理具有较强示范导向作用。
危害性: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维修工时单价和收费标准,违反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公示管理规定,存在明显经营风险与监管隐患。一方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收费信息不公开透明,消费者无法提前知晓维修计价标准,极易隐性收费、计价纠纷等问题,损害群众消费权益。另一方面,弱化行业监管效能,经营者价格主体责任落实缺位,易滋生不规范计价行为,扰乱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管理秩序,破坏行业公平透明的经营环境。
案件二:汕尾市城区**汽车钣金喷漆店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案
案件情况:2026年4月1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梧围村**汽车钣金喷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汽车钣金喷漆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汽车钣金喷漆店对未按规定备案行为限期改正。2026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汽车钣金喷漆店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在对该汽车钣金喷漆店经营者调查询问后,发现该汽车钣金喷漆店在整改期限到期后,未经汕尾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情况下,仍对外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该汽车钣金喷漆店涉嫌存在拒不改正,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再次责令当事人改正。
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性:本案反映出个别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者主观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门店位置隐蔽性强,日常监管易忽视,长期无备案经营,成为行业典型乱象。该案违法事实清楚、取证程序规范,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裁量处置,对引导广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合规经营、规范行业管理秩序具有较强警示教育作用。
危害性:无备案维修门店无需投入合规设施,压低维修价格,挤压正规门店生存空间,形成不公平市场竞争。该类门店大多缺少专业设备、无证从业人员,极易造成维修失当,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场地未经核查,纸皮、机油等易燃物随意堆放,极易引发火灾;售后维权渠道缺失,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管理部门难以组织调解,消费者损失无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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