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安徽省肥东县水务局根据违法线索,对肥东县某纺织公司疑似存在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取水设施抽取地下水,用于羽绒清洗等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2025年10月15日,肥东县水务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封填取水井,当事人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资源税。2025年10月27日,县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生态损害赔偿案,执法过程完整呈现了“违法行为必受罚、资源损害须赔偿”的现代环境执法理念,清晰展现了从单一的“行政处罚”向“行政处罚+生态损害赔偿”双重责任追究模式的深刻转变,具有较好的借鉴推广价值。 1.“罚偿并究、同步推进”,构建完整责任追究体系。本案执法机关精准区分并同步追究了行政违法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法律制裁,体现了法律的惩戒性与威慑力,旨在维护水法权威、纠正违法行为;而生态损害赔偿则是对当事人非法取水行为造成地下水资源损耗、生态环境功能损害的具体量化与填补,是“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将行政处罚与资源损害赔偿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同步执行,标志着执法理念从“应罚而罚”向“修复优先、全面追责”的实质性升级,对潜在违法者形成了强有力的心理震慑与经济约束。 2.“线索共享、部门协同”,激活执法联动效能。本案的顺利查处,得益于高效的部门间违法线索共享与移送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异常数据并精准移送,水利部门迅速响应核查,这一环节是执法效能提升的关键体现。在现代环境资源治理中,单一部门的“单打独斗”已难以应对复杂挑战,必须依靠制度化、常态化的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才能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违法行为和生态损害的无死角、全链条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来源:安徽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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