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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曝光
  • 2024-04-02 17:3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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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平竞争、遵法守规意识,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违规网约车“一案双罚”案

  1.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月4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五十米大道新城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驾驶粤NNS***小型轿车从华厦东方明珠运载2名乘客往信利城市广场,据车上乘客陈述本次通过滴滴手机APP招揽该车,该乘客滴滴手机APP显示本次运费为13.79元,到达目的地后通过手机平台支付。司机陈某当场不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陈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陈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陈某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路面案件线索,2024年1月9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科技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受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涉嫌提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服务车辆(粤NNS***小型轿车)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该公司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2.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3.违规网约车的危害性: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司机、车辆都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网约车从业人员需要“双证”齐全,即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服务车辆及人员准入制度,从源头上规范网约车行业经营。无证网约车属于非法营运车辆,乘坐未取得资质的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性能没有经过检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更重要的是,司机未经过岗前培训和相应的资格审核,亦未投保相应的保险,乘客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保障。

  案例二:“黑车”非法营运案

  1.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汕尾高铁站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施某驾驶粤ND66***小型轿车从汕尾高铁站招揽1名乘客前往海丰碧桂园,经现场调查取证,此趟运输车费双方协商好70元,到达目的地后付款。司机施某现场无法提供粤ND66***小型轿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施某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施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施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2.相关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性:

  非法营运车辆不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更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是车辆安全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大多为私人小汽车,行驶过程中无任何动态监控等实监管,甚至是无牌无证(假牌证)、没按要求检测合格或报废车辆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二是非法从业人员无资格。非法营运从业人员大多是未经专业培训、未经考试合格、未取得符合规定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较差,容易威胁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发生事故理赔难。非法营运车辆没有购置承运人责任险,行驶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理赔艰难。

  案例三: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及货运源头追溯案

  1.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庞某驾驶赣CAY***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汕尾市某发展有限公司运载沙子前往汕尾捷胜,运费为320元,因超限超载被联合治超执法人员查获,并引导至埔上卸货场过磅,该车总重为65830KG,限载49000KG,超载16830K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作出罚款贰仟元(20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超限必溯源,根据路面案件线索,2023年11月3日,海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交警机动中队前往该货运源头装载企业汕尾市某发展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并通知司机庞某到场指证,经现场调查认定,汕尾市某发展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1日为赣CAY***重型半挂牵引车超标准装载、配载。经调查取证,汕尾市某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汕尾市某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同日,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负责人及装载人员为庄某,庄某于2023年11月1日为赣CAY***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装载,未经过称重和过磅,并放行该车辆出场。经调查取证,庄某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庄某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2.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已废止)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3.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一是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由于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载荷,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大幅缩短公路使用年限。二是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由于超限超载的车辆起步和制动慢,且无法达到正常速度行驶,导致长时间占用车道,直接影响道路的畅通。三是极易产生交通事故。车辆超限超载,载质量增大,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导致轮胎负荷过重、变形,从而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另外,超限超载还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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