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管理 | 对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进行检查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2 |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进行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文件修订) 第四条 | |
3 | 物业管理行业企业监督检查 | 对物业管理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实施抽查 | 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条 | |
4 | 城镇燃气检查 | 城镇燃气检查 | 燃气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 |
5 |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检查 |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检查 | 农村贫困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省住建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扶贫办《关于开展农村泥砖房核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粤建村函〔2014〕288号) | |
6 | 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综合检查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相关企业及有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1.[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 |
2.[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第三条 第四条 | |||||||
3.[法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四条 第六条 | |||||||
4.[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粤建质[2015]8号文) 第九条 | |||||||
5.[法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第二条 第八条 | |||||||
7 | 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综合检查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相关企业及有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 |
2.[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三条 | |||||||
3.[法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四条 第六条 | |||||||
4.[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住建部建质[2014]153号) | |||||||
5.[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2009年粤建质〔2009〕1号) | |||||||
6.[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 | |||||||
7.[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 |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相关企业及有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一条 | |||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检查 | 相关企业及有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 [法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 第二十六条 | |||
8 |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执法检查 | 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监理各责任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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