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怀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双随机公开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分享到:
关于印发《汕尾市质监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质监法函〔2017〕4号)
  • 2017-10-16 00:00
  • 来源: 汕尾市质监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 

为规范市场执法检查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汕尾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汕府办函2017193号)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市局制定了《汕尾市质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质监局  

                               2017   年10   月16    

 

 

汕尾市质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广汕尾市质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市场执法检查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 号)、《汕尾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汕府办函2017193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本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检查比例和频次,对市场监管执法事项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部门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认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可自行组织开展抽查,也可依法委托属地下级监管部门开展抽查。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分为定向“双随机”抽查、不定向“双随机”抽查和联合“双随机”抽查。  

定向“双随机”抽查是指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一定条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  

不定向“双随机”抽查是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  

联合“双随机”抽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协调组织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联合检查。牵头实施抽查的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制定联合抽查计划,统筹协调,对同一市场主体涉及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三)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以及已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进行“双随机”检查的;  

(四)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检查核实的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立案调查的。  

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力争从2017 年起实现全覆盖工作目标。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汕尾”网、市政务信息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职能变化及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应按照各自职责需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按照“谁建立、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本部门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开展“双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以应用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  

第十条 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开展“双随机”抽查,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职责分工为主。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一条 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应当根据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一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二条  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开展“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过程中涉及到法定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由局法规科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三条 抽查结果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汕尾”网、市政务信息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涉及不属于实施抽查部门权限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在实施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定向、不定向抽查或联合抽查的检查方式进行,随机抽查结果应当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十五条  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检查人员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随意增加检查事项以外的检查内容(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双随机”抽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由本部门处理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机关严肃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