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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673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 2019-04-15 16:33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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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函〔2019〕124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673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民政厅:

陈缵光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欠发达地区留守儿童教育的提案》(第20190673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尾发〔2017〕106号)、《汕尾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汕府〔2018〕17号),明确总体要求、工作任务、保障措施等。特别是将困境儿童分为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大类,实施分类保障。同时成立汕尾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县(市、区)参照市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我市加快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儿童督导员”、村(居)委会设置“儿童主任”。全市已配备儿童督导员61名、村(居)配备儿童主任847名。二是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我市印发了《汕尾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汕民发〔2017〕17号),多个部门通力合作,及时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户籍登记、控辍保学责任。全市1084名农村留守儿童全部已登记户口、落实监护。三是积极开展系列关爱活动。按照省民政厅工作安排,开展百家社会组织走近留守和困境儿童“牵手行动”,在“牵手活动”中募捐物资和资金共三万多元,覆盖受惠留守儿童113名。在六一儿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期间,我市开展多样庆祝活动,丰富儿童精神文化生活,如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联合市爱心之旅志愿者协会,持续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市儿童福利在“六一儿童节”期间开展系列关爱儿童活动,举办爱心演出活动,为在院养育儿童集中过“生日”;在中秋节、国庆节期间,组织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手拉手互动联欢活动,为在院养育儿童送上节日的祝福。在团省委、省希望办、省青基会的支持下,争取“红领巾基金”130多万元,在我市小学建设43个留守儿童“希望家园”和12个“幸福厨房”。开设“福彩夏令营”、“福彩爱心育苗班”,累计组织超过600名留守小学生参加福彩夏令营活动,1500名留守小学生接受免费课外艺术培训。组织发动志愿者深入基层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覆盖留守少年儿童超过5万人次。2018年,我市相关部门牵线深圳市潮汕商会为全市10所小学捐建了10个“希望家园”;引进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泰国友好社团等资源,援建城区军船头小学、陆丰市几所学校、华侨区中心小学等共44万元;引进东莞潮汕商会“圆梦”助学、深圳团委“鹏城会亲”;引进深圳潮青会、深圳市潮汕文化研究会等外来资源,免费为我市超过200名贫困的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眼疾青少年患者成功实施手术治疗。四是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依托12355青少年综治服务平台,在汕尾市青年社会创新园设立“阳光之家”、“12355线下服务”、“心灵驿站”等实体服务阵地,广泛将“12355热线”进社区、校园宣传,把“阳光行动—汕尾市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作为重要载体,围绕“权益维护、心理疏导、成长指导、毒品预防教育”等方面内容,整合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引入心理咨询师、公益律师、公益法律讲师、公益禁毒宣教讲师、社会组织等骨干组建“阳光导师”和“阳光使者”,为我市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及各类未成年人权益服务,积极办理在线心理、法律咨询并转接个案,实现好、维护好未成年人的根本权益。

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主要对策

(一)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基础性工作。一是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市县镇村四级工作网络,把原市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调整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职责。加快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儿童督导员”、村(居)委会设置“儿童主任”。二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职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及其家长外出务工信息,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临时监护人员的法治宣传和指导,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培训,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做好农村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及生活保障等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整合各类学校活动场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将在校留守儿童心理疏导工作纳入教师职责,督促指导学校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财政部门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教工作,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综治部门要将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此外,要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深入实施“希望工程”,“希望家园”“金秋助学”“春蕾计划”等项目,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三是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四是建立完善儿童动态监测机制。持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摸排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完善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继续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监护责任,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定期检查是否落实监护、是否落实辍学失学回校复学、是否落实户籍登记等工作,尽最大努力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走出困境。

(二)提高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水平。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学习布局专项规划,优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就近走读入学,进一步完善学校功能室、图书馆、器材、场地等办学条件,教育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整治学校周边环境,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实施“结对关爱”项目,从学校内部、学校之间、城乡之间等层面组织留守儿童与同龄人“结对子”,引导学习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和成长。建立健全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强化留守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培训和教育,引导、支持家长和监护人承担好教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提升科学教养的能力和水平,认真督促落实好家庭在关爱儿童成长中的主体责任。同时,落实控辍保学责任,中小学校对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中小学校及时了解原因,对超过一个星期的,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将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此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关爱留守儿童工作,探索留守儿童教育关爱服务新模式。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培育基地孵化等方式,培育扶持社会服务类、慈善公益类、农村经济类等基层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提供专业服务。文化等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文体活动、教育培训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三)落实农民工就近就业政策。一是引导扶持农民工返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二是加强农民工家庭帮扶支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有序放开城市落户限制,为农民工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服务,推进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对遭受不法侵害或涉嫌犯罪的留守儿童、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加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农村留守儿童的排查帮扶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发公共法律教育产品,充分利用学校、法律援助机构等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法治宣传教育。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农民工家庭纳入临时救助的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专此函达。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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