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权利人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已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至我局,逾期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注: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汕尾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
联系电话:0660-3377109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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