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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124号(粤信转〔2017〕35号)和〔2017〕253号(粤信转〔2017〕88号)信访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 2018-05-28 11:23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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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组于20171129日、128日分别转来的受理编号〔2017124号和〔2017253号信访件收悉,我市高度重视,市政府林军副市长立即做了批示:要求市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处置。按信访案件处理流程,依属地管理原则,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真开展核查调处工作。经核实,两信访件均是他人盗用曾昭粒先生的名义进行的冒名举报,但部分情况属实,现两信访件并案已办结。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基本情况:曾昭粒,联系电话:13650633930。来信举报:1、汕尾市红海湾旺海养殖场污水排入海洋污染海洋环境问题;2、对汕尾红海湾旺海养殖场反馈处理情况的意见。

二、处理情况

经查,汕尾市红海湾旺海养殖场位于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东洲街道湖东村委会桥仔头村组,该养殖场于20149月注册成立,经营者为曾昭旺,注册号:441503600021291,经营范围为水产品养殖,场地系与桥仔头村租用。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已受理过该案件的举报{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环督(粤)转(201639号,受理编号38]}。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后,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处置,并于20174月办结该案。但在此期间,该案件相关人通过网络问政平台等网站多次公开表达不满和诉求。

20171月份以来,旺海养殖场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排水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投资建设净水池设施、铺设地下排水管,解决养殖污水直排海域问题。201711月,该养殖场整改完毕后自行投入生产。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119日、27日分别委托汕尾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对养殖场排水口水质进行检测,其中27日检测中无机氮超过劣四类海水标准。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该场继续整改。

20171129日,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接到国家海洋督察组转办该信访案件后,区领导组织海洋、环保、东洲街道办事处等相关人员立即到现场调处。区海洋与渔业局、住建和环保规划局就信访案件反映的污水排入海洋污染海洋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取证。124日,委托汕尾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对该场进水口和排水口水质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盐度、pH值、悬浮物、COD、活性磷酸盐、油类指标达到二类海水标准,无机氮为劣四类海水标准。为此,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住建与环保规划局向该养殖场发出《关于要求完善排污设施的通知》要求整改。

128日下午,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迎接国家海洋督察领导小组信访组工作人员约见信访举报人曾昭粒。据曾昭粒本人反映,向国家海洋督察组信访举报旺海养殖场污染海洋环境和对旺海养殖场反馈处理情况的意见两封信访件均不是其本人所为。随后,曾昭粒向区公安分局反映,有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盗用其名义向国家海洋督察组和在网络上举报旺海养殖场的行为。信访组工作人员还到东洲街道桥仔头村了解有关情况,该村村民小组对旺海养殖场的整改情况和对排污设施整改后没有任何异议。

1212日,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汕尾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该场排水口水质进行抽样检测。其监测结论为:符合《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一级标准限值的要求;1213日,委托汕尾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对旺海养殖场入水口和出水口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达到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无机氮达到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三、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目前,我市还存在一些该类型养殖场,其污水排放涉及多个部门监管。下一步主要工作:

一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管理责任,加强对该类型养殖场排污的管控。

二是加强对养殖场排放污水的日常监测管理。

三是环保执法检查人员加强巡查监督。

 

专此报告。

 

附件:关于〔2017124号信访件办理情况的报告(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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