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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 2018-04-25 15:26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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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复函意见 意见处理情况 备注
1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1、建议对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文件名称修改为《汕尾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各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已采纳
2、建议对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各有关条款的表述作相应的修改。 已采纳
3、建议明确实行代建制项目的投资规模。 已采纳
4、建议对第二条中所列的非经营性项目重新研究,考虑删去培训教育用房、劳教所、收教所等项目,列入市政设施项目等,不列入内河航道、森林绿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等。 已采纳
5、建议第七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局配合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审批代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已采纳
6、建议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局配合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已采纳
7、第十条第(二)点与第十二条有矛盾,建议研究修改。 已采纳
8、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和住建部门的职责应分开,并建议删去概算审查的职责。 已采纳
2 市住建局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中“市规划建设部门……(含概算)”修改为“市住建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主体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审查大中型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含概算)” 已采纳
3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 1、第二章第七条涉及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范围的,建议修改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代建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为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已采纳
2、第二章第七条涉及属地政府职责,建议修改为“地方政府负责代建项目征地红线内建(构)筑物的拆迁、平整工作”。 已采纳
3、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涉及市国土资源部门职责的,建议修改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属地国土资源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监督管理”。 已采纳
4 市规划局 1、第七条第四款“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监管代建项目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议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修改理由:建设项目所涉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管职责属于住房建设部门,不属于城乡规划部门范围。 已采纳
2、第七条第四款“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监管代建项目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应与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相统一,修改理由:条款中主体名称应相一致。 已采纳
3、第十条(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建议修改为“参与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修改理由:工程竣工验收属于综合性验收职能,包括消防、人防、规划、园林等职能部门综合办理。 已采纳
5 市城管局 第七条第八项修改为“市城管部门负责汕尾市区范围内经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认定的代建项目红线内违法建(构)物的拆除工作。” 已采纳
6 市供水总公司 我司涉及的供水管道属市政工程中的其中一个分项,故我司虽属使用单位,但无需单独办理各项前期工作。 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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