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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18-01-16 17:11
  • 来源: 汕尾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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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草拟《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就文件制定有关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的修订情况,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情况,我局对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进行制订。

  二、《办法》的总体框架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第二章至第六章对培训费的计划和备案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和监督检查进行说明。第七章为附则,包括生效时间、《办法》解释机关等内容。

  三、《办法》的重点内容

  本办法所称培训,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培训,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级审批,原则上不得调整。结合定额标准如下:一类培训住宿费330元/人,伙食费150/人,场地资料交通费70/人,其他费用30/人;二类培训270/人,伙食费130元/人,场地资料交通费50元/人,其他费用30元/人。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市直单位开展培训提倡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采用培训方式和地点,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培训结束后,市直单位应及时办理培训费计算手续,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各单位应当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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