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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和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0-05-13 17:00
  • 来源: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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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策部署,及省住建厅关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工作,2020年5月13日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和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汕建审〔2020〕28号,以下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省住建厅针对近期全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承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号令修改)的规定,结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和全省实际情况,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承接工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切实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1110号)进行明确市和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权限,制订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除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由市消防支队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消防验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规定,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四)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建设工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规定的范围,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还包括铁路、公路、民航、水利、能源等多种建设工程。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通知》优化效果

  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权限进行明确,将部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许可业务下放到各县(市、区),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与市级住建部门事权关系。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明确承接人员和承接职责,同时市住建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指导,进一步提高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承接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利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开展属地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任务,提升服务质量、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实行方便企业和办事群众,助力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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