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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汕尾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 2020-06-18 16:47
  • 来源: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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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牵头对《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函〔2019〕32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汕尾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强调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把就业等问题一个一个解决好、一件一件办好。困难群众的就业问题事关发展大局、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通过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困难人员,是就业援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帮扶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就业扶贫的有力抓手,是必要的、可行的。2020年4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二、管理办法起草经过

  4月8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式印发后,我局高度重视,牵头对《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函〔2019〕320号)进行了修订,总体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同时明确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三、管理办法的特点

  本办法共分12条及3个附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

  (一)明确起草原则

  本办法起草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体现硬性要求,同时留足政策空间给各地,体现柔性指导。二是精准发力,聚焦困难群体,考虑长远地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的同时也着眼于当前的脱贫攻坚。三是既力争政策效果最大化,又考虑就业补助资金的承受能力和安全使用,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和补贴力度的同时,做到岗位开发和补贴程序便民、规范、合法,做到资金使用总量可控。

  (二)明确岗位范围

  明确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三)明确安置对象

  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排“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范围和认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认定按照《关于印发<汕尾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人社函[2019]386号)执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范围和认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申领程序、提交材料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明确了单位或个人每季度(或每半年)申报公益性岗位各类补贴,应填写《汕尾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申报表》、《汕尾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后,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汕尾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发放资金申领函。同级财政部门收到人社部门报送的发放资金申领函后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申请单位。

  (五)保障在岗待遇

  明确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原则上不低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级别)人员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要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六)明确补贴期限

  明确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七)明确职责分工

  明确人社、财政、用人单位等职责分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办公益性岗位有关业务。考虑各地情况不一,本办法明确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四、制定办法的文件依据

  主要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等规定。

  五、征求意见方面的情况

  一是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人社局及有关单位等8个单位的意见,其中陆河县人社局有修改意见。二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等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公众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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