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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和投标报名等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0-05-25 15:43
  • 来源: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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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根据《汕尾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经广泛征求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住建局等10个单位意见,经研究修改,形成了《关于取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和投标报名等事项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一是可以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通知》颁布实施后,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会更加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不完善问题,坚持放管并重,扎实有效推进工作,保障各类建筑市场主体部门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招投标活动效率,我局特制定此《通知》。

    二是为了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行政监督管理。强而有力的监管是招投标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行政监督的规定不够全面,实际工作过程中行政监督不到位。为了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行政监管,需要制定《通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切实改善招投标行政监管的现状。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着眼于改革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内容主要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取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二)已办理招标备案的项目,招标人无需到负责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备案手续。(三)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负责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招标须具备的条件材料和承诺书。(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部分是取消投标报名。主要内容:招标人不得将投标报名作为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将投标报名作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在交易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有关文件规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19﹞3299号)和关于印发《汕尾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发改﹝2019﹞281号)。

  四、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12日发函将《关于取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和投标报名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送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0个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于4月17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截至4月22日,有4个单位反馈了意见,其他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其中:

  (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个单位均无修改意见。

  (二) 4月14日至23日,在我局门户网站向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三)各单位意见采纳情况详见《有关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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