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民互动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市内政策
分享到:
《汕尾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0-10-14 11:22
  • 来源: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一、出台背景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正在发生历史性变化,农民合作社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力度,对于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增强农村农业发展活力和服务带动能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均有较大促进作用。

  而目前,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仍然薄弱,无论是规模经营户数量、还是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农民经营性收入水平,都是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的突出短板。截至2020年8月底,全市共有182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国家示范社只有12家,仅占0.66%;省级示范社只有78家,仅占4.27%;市级示范社只有85,仅占4.66%。同时,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管理信息互通不畅导致监督管理有盲区。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管理、监督上相对被动。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在退出注销时,只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无须通过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存在影响农业项目实施的风险;二是运营管理还不够规范。据统计,我市合作社社员中农民占比超过90%,由于管理能力不足、法制观念相对较为淡薄,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在民主管理上,社员的意愿未得到体现,民主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在利益分配上,未完全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盈余分配利润返还没有真正落实;在为社员提供的便利上,商品或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程度还需要加强;三是存在空壳社现象。各县(市、区)均不同程度存在“空壳社”现象,由于县区监管工作未真正落实到位,加上退出市场的流程却较为复杂,很多合作社宁愿名存实亡的放着,也不愿意主动注销登记,目前仍有相当部分合作社是“空壳子”“虚架子”。

  二、主要内容

  《评定及监测办法》由六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第三章:评定;第四章:监测;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

  三、政策依据

  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

  2.《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

  四、出台意义

  制定出台《评定及监测办法》可以进一步采取引导和扶持的方法,从现有的农民合作社中挑选一批有较多农民成员、有较大经营规模、有较强服务功能、有较好品牌意识、运行机制规范、增收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级示范社进行重点打造培育,推出一批农民合作社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它们的做法和经验,带动更多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同时通过培育评定市级示范社,进一步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积极性,满足农民不断增长的合作发展需求,提高农民土地合法收益,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