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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19-09-25 17:31
  • 来源: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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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出台的背景

原《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汕科字〔2009〕52号)为2009年印发,实施至今已十年,其认定条件、内容要求、认定程序等已不适应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现状,进行修订完善势在必行。因此,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快速提升,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出台的依据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粤科函政字〔2013〕1513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汕尾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修订内容说明

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制订依据、概念定义、主要任务、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职责分工、申请材料、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1、制订依据。使用省科技厅和我市的最新政策作为依据,将原依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更换为《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

2、概念定义。参照省科技厅对企业研发中心的定义表述,进一步规范研发中心的概念定义,将“研发中心是指由企业自主组建、以聚集人才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科研成果的研发和引进为任务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改为“研发中心是指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

3、主要任务。进一步修改完善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主要增加了“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和“注重产学研相结合”等内容。

4、认定条件。一是将“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企业上年度销售总额的3%”改为“研发经费占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50万元”,并增加研发费用具体范围的详细说明;二是“技术队伍,拥有15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应有2名以上(含外聘人员)”改为“研发机构应拥有技术带头人和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总人数的50%。”三是明确要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

5、认定程序。主要是增加专家评审和结果公示两个环节。一是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评审;二是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对拟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公示。

6、职责分工。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的认定、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研发中心的培育、认定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7、申请材料。明确企业申请认定研发中心须提交的材料。

8、运行管理。共有5个条款,主要内容为研发中心的政策优惠、申请材料真实性、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知识产权管理、年度工作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四、本办法主要的适用范围?

获得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资质认定的单位。

五、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是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发中心的认定、评估、监督等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研发中心的培育、认定推荐等管理工作。

六、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开展科技研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

2、科技成果转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并结合全市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技术服务。

3、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多方资金和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与育成,为我市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4、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吸引重点发展领域高端人才及团队落户汕尾,培养和造就具有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业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七、申报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在汕尾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

2.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提供研发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50万元。

3.已建有企业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且组织机构较完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知识产权。

4.申请认定的研发机构应拥有技术带头人和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总人数的50%。

5.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八、本办法中提到的研发费用具体指哪些?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九、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认定程序主要有哪些?

申请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申报受理。申请企业填写《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属市直申请企业的直接报市科技局;属县(市、区)申请企业的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2.初步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评审。

4.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对拟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公示。

5.审批认定。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的研发机构予以批准认定。

十、申报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申报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报表;

4.研发机构成立文件,有经县(市、区)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提供其认定成立文件;或企业批准设立的文件等;

5.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及购置凭证;

6.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标准等知识产权材料;

7.政府部门立项研发项目或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等研究开发活动材料;

8.专职研发人员学历、职称材料;

9.产学研合作材料。

十一、获得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资质后,能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通过认定的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可享受《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优惠。

十二、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需要承担哪些日常义务?

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提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提请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如不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其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资格。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应在每年 3月份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对获得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相关扶持资金项目支持的项目,应按照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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