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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相关政策解读
  • 2020-04-21 17:25
  • 来源: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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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行业治理部署要求,聚焦市民重点关注领域,进一步加强我市小汽车非法营运行为打击力度,规范运输经营行为,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载客营运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依法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二、通告主要内容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汕尾市公安局,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我市小汽车非法营运行为,严查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营转非客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重点整治小汽车在公交站点等区域非法拉客行为。

  三、相关政策说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5.《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

  (二)主要措施

  一是对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非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使用营转非客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在本市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公交车站、商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阻拦行人、拉客、侯客、兜客,为从事非法营运提供便利,不听执法人员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理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点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禁止以“合乘、顺风车、拼车”的名义实施盈利性运输经营行为。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顺风车”的解释,顺风车行为必须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与搭乘人员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严禁以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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