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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规定(试行)》起草说明
  • 2020-08-18 17:21
  • 来源: 汕尾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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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规定(试行)》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市于2013年11月15日制定颁发了《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规定》(汕府办〔2013〕77号)(下称《原规定》)。2015年11月26日,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开展救助基金试行工作,对《原规定》第八条“因交通事故致经济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和第九条有关“因交通事故逃逸尚未侦破”开展限额救助(抢救时间72小时以内,限额6万元;丧葬费、一次性困难救助限额3万元)。自试行起至2020年5月,救助基金从585.5万元累积至3704.35万元,受理符合条件并实施救助共74起,支付资金共209.97万元,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有:是救助范围过窄。《原规定》未将单方事故车上乘员的死伤纳入救助范围,且试行时暂缓对《原规定》第九条有关“肇事机动车没有投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且赔偿责任人确实没能力承担的”开展救助。二是部分政策细节未明确。《原规定》第八条“因交通事故致经济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和第九条有关“肇事机动车没有投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且赔偿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承担的”的具体救助范围、救助金额、操作细节等未明确,导致申请、适用受到限制;三是伤者跨市转院抢救治疗不能实现垫付结算。因此,亟需完善相关规定,以充分发挥我市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

  二、起草依据

  起草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家部委联合规章)、《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地方法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省厅局联合规章)、《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规定》(政府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起草过程

  为细化《原规定》相关垫付、救助的规定,解决基金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全面准确实施,更好地发挥社会救济功能。市公安局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机制,联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上述规定,对《原规定》第八条中“对因交通事故致经济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以及第九条中“予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具体救助范围及办理流程,作出具体操作规定,起草了《汕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实施操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在“平安汕尾”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市司法局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规定(试行)》在征求意见阶段,发函征求11个单位〔含县(市、区)〕意见,收到11个单位复函,其中无修改意见单位10个,1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共提出1条意见,采纳1条(与提出修改意见单位进行沟通并经同意)。经市司法局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就司法局提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本《规定(试行)》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一)章节安排。《规定(试行)》全文分为导语、9条具体条文和附件三部分。导语部分阐明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9条具体条文分别对抢救费、丧葬费的垫付和一次性救助的适用范围、条件、申请流程、审批流程、办理期限、救助限额、支付方式、追偿程序、核销程序、解释权等进行规定。附件部分对申请材料、申请文书格式、申请流程图进行规定和说明。

  (二)重点内容。《规定(试行)》细化了《原规定》有关垫付、救助的内容。一是细化了救助基金三类垫付条件。规定市救助基金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符合如下条件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二是明确实施一次性救助的条件。对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的,或者赔偿责任人已到案但赔偿明显不足且赔偿责任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的,或者没有赔偿责任人的,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家庭进行一次性救助。三是明确一次性困难救助限额。参照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进行救助,并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进行适当区别,对救助对象是否存在事故责任或严重交通违法过错进行区别适用,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护弱势交通参与者和以责论处的公平原则。四是规定了临时借款情形。解决实践中部分受害人因抢救需要跨市转院无法实施抢救费垫付的问题。五是扩大救助范围。将抢救费用超过车辆乘员险种限额或没有投保乘员险种的单方死伤事故列入垫付范围、将没有赔偿责任人的单方死亡事故丧葬费列入垫付范围、将单方死亡事故家庭列入一次性困难救助范围。六是明确一次性困难救助中关于“赔偿明显不足”的定义。参照法律法规和案件处理实际,明确“赔偿明显不足”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应赔总额达不到50%的类型。七是细化支付结算规定。解决部分受害人自己先垫付后申请的适用类型。八是明确申请、审批时限。其中垫付类申请为5个工作日以内;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调查审批为15个工作日以内。九是明确救助资金发放适用划账支付原则。规定所有垫付资金实行对公账号划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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