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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 2020-08-13 10:40
  • 来源: 市发改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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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等要求,形成了《汕尾市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定(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工作规定》目的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对于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先创先行、积极探索,在关注度高的领域选取有代表性的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二、《工作规定》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总共十五条:

  第二条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定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审批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方式。

  本规定所指证明材料是指申请人自身未持有、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具、针对特定事项具有举证意义的材料。

  第三条明确适用范围。其中相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由市外机构或组织出具,又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以及由我市初审需报上级审批的办事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明确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制作证明事项告知书、证明事项承诺书格式文本,及时通过政务服务办事大厅、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办事窗口等公共平台、场所,公开办事指南及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或下载。

  第六、第七条明确证明事项告知书和证明事项承诺书应包括的内容。

  第八条明确申请人的办理方式。

  第九条明确申请人信用状况的适用条件。

  第十条明确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审批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明确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及作出虚假承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十三条明确失信惩戒办理程序等。

  第十四条明确经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作为审批决定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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