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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之有关名词解释
  • 2018-09-29 09:0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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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档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场所存在违规住人、安全疏散不畅通等火灾隐患。

  (二)“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为。

  (四)单位、场所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法行为,是指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等行为;其中,“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五)消防车通道未保持通畅违法行为,是指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六)群租房与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违法行为,是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以及在群租房与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七)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八)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厅、客运码头侯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九)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十)未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消防行政审批违法行为,是指未经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含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扩建}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含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扩建}擅自投入使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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