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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2012-10-18 16:0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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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树名木是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物种资源、景观资源和生态资源,具有极高的生态、历史、文化、经济和科研价值。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美丽中国、推动乡村振兴的内在需要,是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园林局牵头起草了《汕尾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于2012年10月制定完成,并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一、制定背景

  制定《实施办法》,是切实加强汕尾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助力我市创建广东省园林城市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本《实施办法》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00号令)、《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而制定。

  三、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计二十一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十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分级标准、政府及部门职责,设定了确定养护主体、划定保护范围、养护主体责任及养护管理经费保障等问题,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规范了认定、养护及管理工作,突出了城乡一体、科学管护、动态管理,禁止损害的条款,第十三条设定了申请移植的审批程序条款,第十四条明确了严禁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生活设施涉及到古树名木时的保护事项,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保护古树名木的主体义务及违反相关保护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实施办法》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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