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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19-01-14 11:0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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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不断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爱卫办起草了《汕尾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决策部署,去年成功创建广东省卫生城市,今年全面启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制订出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法规规章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标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的11个必备条件之一。

  我市位于广东省东南沿海,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自然条件适合蚊、蝇、鼠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繁殖。目前,我市在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部门职责、经营服务、检查监督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水平还有待提高。为切实加强我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起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城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水平,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目标的实现,有必要制定出台我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法规性文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工作遵循。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和科学性,起草之前,市创卫办组织有关部门到我省阳江市、海南省海口市考察学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功经验,重点学习了两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立法工作,以及具体做法。回来之后,市爱卫办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参考我省阳江市、海南省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汕尾市卫生计生局网站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第一次征求了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35个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共收到41个部门复函,其中,无意见部门33个,有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汕尾日报社、市卫监所、市疾控中心等8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采纳意见有6条,对市工商局、商务局两个部门提出的意见不采纳,及时进行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向提出意见的8个单位和增加职责的市食药监局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共收到9个部门的复函,其中7个部门无修改意见,有2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市工商局提出将“工商部门”修改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市住建局提出将“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物业管理小区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修改为“住建部门负责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物业管理小区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两个部门提出的意见均给予采纳。《办法》还在市卫生计生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没有收到社会反馈意见。综合两次征求意见后,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二十六条。

  (一)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阐述了出台《办法》的目的意义、参考依据及范围,对病媒生物的概念和内涵作出界定。

  (二)第三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的职责,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机制。

  (三)第八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要求、经费落实和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四)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对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义务作出规定。

  (五)第十六条至十七条,主要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规范,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

  (六)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主要明确各级爱卫部门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切实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七)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规定了处罚、问责、法律等有关制度。

  四、主要特点

  (一)《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责任较大、职责较多的部门进行了明确规定,突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单位责任制,对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村)等应履行的相应义务,以及医院、宾馆、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业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应承担责任,都作出明确要求,防止部门因分工不明而出现重复管理或不作为情形,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

  (二)《办法》明确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机关、单位及个人处罚制度,给予一定的约束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效果未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的,接受服务单位可以依法追究提供有偿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三)《办法》建立了对各部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问责制度。《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起各地各部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问责制度,层层明确责任,推动防制工作的落实。

  五、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三)《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四)《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本)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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