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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1-03-26 11:03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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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月7日经市政府七届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汕尾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并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市民关心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随着汕尾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用水结构产生明显变化,工业、生活用水急剧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本市产业结构与其他发达城市相差较大,造成用水结构比例与其他发达城市差异较大,资源性、水质性和工程性缺水并存。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建立城市节水行政管理与考核评价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可以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解决面临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城市节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用规章制度来保障,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总共包括了总则、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36条,明确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节水管理制度、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法律责任等问题,主要内容有如下几方面:

  (一)明确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汕尾市实际工作情况,市一级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水工作,鉴于有的县(市、区)则在三定方案中确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水工作。因此,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水行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二)明确城市计划用水的制度保障

  计划用水管理主要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分别明确了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管理规定;阐述了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其中,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基本节水制度。用水总量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指标,是对各区域、各行业、各用水户可取用的水资源量的最大值进行总控制。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明晰了地方可用水总量,从而促进区域节水,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用水定额管理,就是控制单位产品、单位面积的用水量,通过用水定额管理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三)明确城市节约用水的制度要求

  城市节约用水就是要求工业、服务业等各行业以及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用水户在用水的各个环节节约使用水。《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第十八条是为了减少城市供水管网和生活用水器具存在跑、冒、滴、漏的水资源损失,规定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管网查漏义务。第十九条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节约用水宣传义务,以及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节约用水义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是关于节水型器具推广和使用的规定,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有效的促进公共机构、新建居民小区采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同时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第二十九条是关于特种行业节水的规定。明确规定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和洗车等用水量较大的特种行业,应当推行节水,采用低耗水、循环净化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四)明确鼓励利用非常规水资源

  非常规水是指将污水、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通过处理后再利用的水源。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是增加水资源供给、解决水资源紧缺的途径之一。《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鼓励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市政公共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城市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关于违反城市节约用水的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是关于节约用水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是关于节约用水违法行为处分的规定,即节约用水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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