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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稀有剧种传承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 2020-12-31 10:45
  • 来源: 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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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背景

  一是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汕尾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风格独特、丰富多彩,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个,省级29个。其中,正字戏、西秦戏、白字戏、皮影戏是海陆丰具有地方特色的稀有剧种,于2006年同时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020年被省文联评定为“广东戏剧之乡”。汕尾市现有四个稀有剧种传承保护中心,分别是陆丰市正字戏传承保护中心、陆丰市皮影戏传承保护中心、海丰县白字戏艺术传承中心、海丰县西秦戏传承保护中心。传承保护中心同时加挂剧团牌子,主要承担传统戏剧传承保护,戏曲艺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创编、展示展演等职责。地方戏曲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独特的艺术魅力,是表现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的制定对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地方戏曲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积极落实戏曲传承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地方戏曲传承发展的工作部署,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将地方戏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引,以科学可行的政策为保障,以一定的经费投入为支撑,统筹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对地方戏曲的各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指导。《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到有关“各地要根据本地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现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求,加强文化法治环境建设。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工作,要求坚持“补短板、强供给、优保障、重传承”。因此,通过制定稀有剧种传承保护的政府规章,从立法的层面建立健全稀有剧种传承保护制度,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发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保障稀有剧种良性发展的迫切需要。本市稀有剧种既有重新焕发出的生机和活力,也有经费紧张、人才断层、设施落后等发展困难。经费紧张,导致稀有剧种资源的发掘整理、评审保护、创作排演等工作受到经费制约,影响了稀有剧种的传承和保护;稀有剧种传承人缺乏,现有演职人员年龄偏高、职称偏低、断层严重,加上招录门槛过高,致使稀有剧种人才队伍薄弱;展演条件落后,稀有剧种传承保护中心的办公场所、排练设施和展演场馆简陋陈旧欠缺,制约了稀有剧种项目的创作和传播。为了能够更好地缓解稀有剧种的发展困境,有必要制定稳定的立法制度保障稀有剧种传承保护的经费、人才、设施等条件。

  二、内容解读

  《办法》分为总则、传承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27条。

  (一)第一章总则。从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对象、保护原则、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等6个方面进行阐述。

  《办法》明确了立法目的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稀有剧种的传承与保护。适用范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正字戏、西秦戏、白字戏、皮影戏等为代表的稀有剧种。《办法》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传承保护原则。《办法》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稀有剧种传承保护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法》还对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制定专门保护规划作出具体要求。

  (二)第二章传承保护。明确稀有剧种资源调查、建立保护清单、保护单位和传承人认定等,并对合法权益、行业管理与自律、市场化发展、文化交流、展示展演、社会参与等作出要求。

  《办法》明确了稀有剧种资源调查的程序、方式和鼓励社会公众提供剧种资源信息的内容,明确剧种保护清单的建立、公布和具体内容。《办法》同时也提出了稀有剧种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认定并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办法》规定了稀有剧种演出团体、社会组织、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障。为加强稀有剧种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对加强行业协会管理和自律作出要求。为推进稀有剧种展示展演和市场化发展,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办法》对政府及其部门组织集中展示展演稀有剧种的方式、鼓励支持设立专场支持文旅结合促进发展,合理利用稀有剧种文化资源推动市场化发展等作出具体要求。《办法》还提出了鼓励支持稀有剧种演出团体开展与其他地区或国外文化交流,促进稀有剧种推广传播,提升非遗文化影响力。最后,《办法》明确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稀有剧种传承保护,依法通过资金资助、物资支持、提供场所等方式参与稀有剧种传承保护、研究交流等活动。

  (三)第三章保障措施。从财政支持、场所设施、人才培养、人才招聘和引进、公共文化服务、普及教育、媒体宣传、税收优惠等8个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办法》对稀有剧种传承保护财政经费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的设立、用途作出要求,同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稀有剧种传承保护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建设稀有剧种展示展演场所、设施。《办法》明确了加强稀有剧种人才队伍的建设,完善稀有剧种专业人才培养保障机制。为解决稀有剧种传承保护机构人才招聘难的问题,《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性质的稀有剧种传承保护机构进行人才公开招聘,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和专业人员特点,合理确定专业人员招聘条件,招聘优秀专业人才。《办法》规定了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和公共文化机构的传播职责等内容。《办法》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普及稀有剧种教育和媒体宣传推广等作出要求,最后,《办法》对税收优惠作出明确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用于稀有剧种传承保护的公益捐赠支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义务的责任、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任等。

  (五)第五章附则。《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传统音乐、曲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办法》明确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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