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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 商事制度改革见实效 企业开办跑出“加速度”
  • 2021-01-08 11:38
  • 来源: 汕尾日报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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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日报讯 (记者 陈晓铭) 商事制度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先手棋和突破口。1月7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去年以来,我市坚持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积极对标最高最好最优,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围绕破除制约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难点痛点,推出了一系列硬招实招新招。

  目前,我市商事登记围绕“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实现企业开办“三个零”(零跑动、零见面、零成本)、“四个办”(马上办、指导办、指尖办、智能办)、“六个一”(一门进出、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次采集、一网通办、一天办结)的目标,企业开办服务效率、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有力克服了疫情影响,推动我市市场主体持续保持了较快增长。

  服务更优

  新开办企业享受免费刻章

  我市大力加强企业开办信息化建设,积极开辟线上办理渠道,通过建设汕尾“粤商通”企业开办平台,优化开办企业流程,提供公章免费刻制服务,不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汕尾经济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在上线汕尾“粤商通”企业开办平台后,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力,依托该平台于2020年6月20日在全省率先上线了企业开办智能审批系统。目前,我市新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可实现“秒批”登记服务。去年来,共通过“粤商通”办理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1643户。全市共登记各类市场主体29512户,其中企业5809户,同比分别增长11.19%、12.51%。据统计,去年我市企业开办全流程平均时间为0.36个工作日,其中企业设立登记办结平均时间为0.25个工作日,同比分别提速62.5%、64.79%。

  为进一步降低开办企业成本,我市借鉴广州、深圳的先进经验,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通报称,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在企业成立时享受免费刻制印章服务。每户新开办企业可免费刻制本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1枚,刻制完毕后,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窗通取”窗口,实现印章与营业执照、发票和税控设备一次发放。“我们希望给踌躇满志的创业者送上这份‘政策红利’,为新办企业节省人力与时间,也让创业者切切实实感受到我市营商环境优化所带来的便利。”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

  范围更广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为进一步拓展商事登记改革的广度和深度,推动我市商事登记便利度走在全省前列,我市制定实施《汕尾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将涉及由市级及市级以下政府部门实施且不涉及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的涉企经营116项许可事项纳入我市改革范围。其中:直接取消审批2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告知承诺13项、优化审批服务101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由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材料后予以审批,由业务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审批效率,助推企业加快办理经营许可。

  同时,我市积极推进“减证便民”措施。按照创建“无证明城市”部署,瞄准“证明免交、证照免带”目标,积极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其中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共性材料,通过电子证照核验、数据共享、部门间协查、当事人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

  放得更活

  放开商事主体住所申报

  为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营造商事登记法治化便利化环境,我市制定实施《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据了解,我市是全省第一个实行全面放开商事主体住所申报的地级市。

  实行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填写《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以及在《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签字,即可免于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居委会证明等文件,从而加快“安家创业”速度。同时,允许“一址多照”,推行集群登记,各地可以将其管理的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的全部或部分地址以“一址多照”形式用于入驻企业的集群登记,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允许“一照多址”,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增设的经营场所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由登记机关将多址的信息记载于营业执照。拓宽了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场所范围,允许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网络经营场所网址作为经营场所予以登记,免于申报固定经营场所。

  此外,为更好落实分类管理的要求,我市在《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9种不得将住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情形,从“准入关口”做到“精准施策、靶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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