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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2016-11-15 00:00:00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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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6﹞6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我市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积极稳妥和务实高效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目标。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稳步提升:努力实现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实现大约40万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我市城镇落户。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2.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镇之间人口结构;

3.坚持存量优先、逐步推进,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以及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

4.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

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切实可行的户籍政策。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城落户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积分落户制度;除汕尾市市区(指城区中心区,不含马宫、捷胜,下同)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在我市市区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放开直系亲属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全面放开,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放宽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毕业生以及初级以上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在我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就业的、在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完善户口登记制度

(七)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汕尾市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八)解决户口迁移登记问题。对批准落户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的,可以在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后,挂靠在其家庭户中;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或在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九)放宽集体户设立。进一步放宽集体户设立标准,以实有员工人数、投资纳税额以及固定办公场所为依据,为本地企事业单位设立集体户头。辖区内租住人员较多的,以居委会(社区)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集体户。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含小产权房)居住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登记落户。

四、创新人口管理

(十)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市级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十一)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十二)健全居住证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逐步享受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四)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

(十五)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管理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完善以底线民生为基础、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十六)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

(十七)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房源,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

(十八)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各地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六、强化工作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基础性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尽快建立户籍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因地制宜,抓紧制订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切实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规范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出台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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