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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评分细则(修订)》的通知
  • 2014-12-03 00: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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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评分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适应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我局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评分细则(修订)>的通知》(粤建保[2013]151号)精神,对《汕尾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评分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按照《汕尾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评分细则(修订)》的内容做好相关工作。在落实有关考核事项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4月14日

 

 

 

 

 

 

汕尾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量化

考核评分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住房保障工作,健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5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评分细则(修订)〉的通知》(粤建保[2013]151号)的规定,制定本量化考核评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任务(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任务)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依据,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目标责任任务完成、资金筹集、税费优惠、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等情况。

  第四条  考核总分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一。

考核项目中除“目标责任任务的完成情况”分值以年底完成情况进行计分外,其他各项分值按照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均分权重方式计分。

  第五条  考核档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以上为含本数,以下为不含本数,下同),且未发生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评为优秀;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下60分以上,且未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评为合格;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或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 完成年度住房保障目标责任总任务未达到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90%的;

  (二)出现违规使用或挪用国家、省、市划拨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任务相关虚假数据被查实的。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考核结果不能定为优秀:

  (一)完成年度住房保障目标责任总任务未达到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100%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住房保障统计报表的;

  (三)保障性住房出现严重质量通病问题,群众投诉较多的;或施工过程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运作不正常的;

  (五)因住房保障工作不力,在一年内有2次以上被约谈或1次以上被问责记录的;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下而上进行。每年1月15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按本细则附表一内容对本地区、本单位上一年度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任务的情况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连同附表二、附表三及资料汇编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1月31日前,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上一年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每年2月25日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汇总全市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并写出全市自评报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通报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有关部门。

  第九条  考核主要采取听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实地踏看住房保障状况、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分配和入住情况,召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并由考核组根据检查情况按附表一的内容逐项进行量化打分。考核工作完成后,由考核组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反馈考核有关情况并交换意见,但不当场宣布考核得分情况。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的口径据实上报考核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存在瞒报、虚报或伪造、篡改情况的指标,一经查实,一律按零分处理,并按规定追究责任。对考核组提出的查询意见,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答复;对考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汕尾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

年度考核评分表

(     年度)

被考核县(市、区)、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得分

 

说明

1

工作重

视程度

(10分)

1、规划计划的制订(4分)根据本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需求等实际,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从2014年起,下年度计划应在上年度10月底前制订并公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扣完为止:未开展需求预测的;未制定“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未按期制订年度计划的。

 

 

 

 

2、目标责任的分解(3分)。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任务,在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后45日内及时分解并下达到本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后60日内落实到具体项目。未及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的,按拖延时间扣1-3分。

 

 

3、管理工作机构和协调工作机制的建立(2分)。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健全,管理职能明确,配备了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了本地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无专门管理工作机构的扣2分,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未建立的扣2 分。扣完为止。

 

 

4、工作情况的报告(1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情况,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未向同级人大报告的扣1 分。

 

 

2

 

目标责

任任务

完成情况

(50分)

5、住房保障总目标任务(40分)。其中,开工任务占20分,基本建成任务占20分。按照上年完成住房保障工作任务总数占总目标任务数的比重各×20计算得分。即:总任务得分=上年住房保障工作完成总数/上年签订目标任务总数各×20。因进度缓慢被通报批评的,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6分为止。

 

 

 

6、分项住房保障目标任务(10分)。住房保障工作按照每年签订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进行分项。各分项任务得分=上年度某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数/上年度相应某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签订目标数×10/签订目标责任的种类数。

  分项任务总得分=各分项任务得分之和。     

 

 

其中“上年住房保障工作完成总数/上年签订目标任务总数”和“上年度某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数/上年度相应某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签订目标数”大于1,按1计算。其相应超额完成的数量在下一年度安排任务中减少安排。

 

 

3

资金、土地、税费等政策落实情况

(10

7、资金筹集和管理(5分)。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渠道(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财政预算资金)足额提取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每一项扣2分;未按要求及时下达和拨付财政资金的,扣2分;违规挪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扣3分;资金绩效评价差的,扣1-2分。扣完为止。

8、建设用地(3分)。年度总建设用地规模不能满足年度建设任务的需求的,扣2分;未完善供地手续的,扣1分。扣完3分为止。

9、税费优惠(2分)。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减免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的,发生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4

 

 

项目建设 管理

(10分)

 

10、项目选址(1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选址未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公共交通设施等条件的需求,选址交通不方便、配套设施不完善,造成保障对象生活不便的扣1分。

 

 

 

11、项目设计(1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分:项目设计未能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的原则,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内基本使用功能不齐全的;不积极发展节能节地型住宅和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扣完为止。

 

 

 

 

12、项目质量和安全(5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在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缺陷或质量通病的;未履行基建程序的。在下列情形的扣3分:在国家或省保障性住房等监督检查中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整改或受通报的,项目发生过一般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事故的。项目发生过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扣4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扣5分。

 

 

13、推进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工作(3分)。新建项目未制订推进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扣2分,未按照省推进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进度任务的扣2分。扣完为止。

 

 

5

分配、运营和其他基础管理工作

(20分)

14、制度建设(2分)。本地区中有某类保障性住房却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每项扣1分。

 

 

15、申请审核(4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扣完为止:未设定住房保障条件并公布的;未制订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的;审核结果未进行公示的;未制订轮候规则的;未建立轮候登记册的;未制订保障性住房租金价格的;未制订租赁补贴标准并实行分档补贴的,或未分档计收租金的。

 

 

16、监督管理(2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扣完为止:未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并施行的;对投诉举报问题查处不及时的;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未及时退出的。

 

 

17、信息系统(3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扣完为止:未建立本地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审核、轮候、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记录不全的;建设项目未及时录入并动态更新的。

 

 

18、信息公开(2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扣完为止:未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未按规定的内容、时限、格式公开信息的。

 

 

19、档案管理(2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扣完为止: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未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的;归档内容不完整的;未同步建立电子档案的;未按时归档的;未实行一户一档的。

 

 

20、数据统计(2分)。统计报表数据不真实的,扣2分;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1、审计及社会评价(3分)。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问题处理不及时等原因,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等工作中,因存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群众或舆论反映大的,或审计发现问题较多的,视情节扣1-3分。

 

 

6

合 计

总得分

 

考核(或自评)意见

 

       

                                       

 

    考核(或自评)小组人员签名: 

 

 

 

 

 

附表二: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完成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任务情况表
                    (     年度)    
               
市直、县 (市、区)新增租赁补贴新开工任务基本建成任务
总开工任务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含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总基本建成任务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含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目标任务户数已保障户数完成 比例(%)目标任务套数已开工套数完成比例(%)目标任务套数已开工套数目标任务套数已开工套数目标任务套数已开工套数目标任务套数已开工套数目标任务套数已开工套数目标任务套数已基本建成套数完成比例(%)目标任务套数已基本建成套数目标任务套数已基本建成套数目标任务套数已基本建成套数目标任务套数已基本建成套数目标任务套数已基本建成套数
                              
                              
                              
                              
                              
                              
                              

 

 

附表三: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完成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任务情况自评结果情况表
                 (     年度)
              年   月   日
市直、县(市、区)自评得分自评档次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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