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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落实2024年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案
  • 2024-03-25 18:03
  • 来源: 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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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汕尾市下达的2024年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目标任务,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我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目标任务为: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656户。

  二、落实目标责任

  按照汕尾市2024年下达我市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656户的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有关镇(街道)分别为:东海街道258户,河西街道1户,碣石镇238户,甲子镇100户,博美镇49户,陂洋镇3户,大安镇5户,西南镇1户,上英镇1户。

  三、租赁补贴标准

  符合低收入条件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标准分为二个档次:

  (一)城镇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人民币16元。

  (二)其他城镇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人民币13元。

  四、租赁补贴面积

  1-2人户租赁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3人户租赁补贴面积为45平方米;4人户及4人以上的家庭租赁补贴面积为60平方米。

  五、申请条件

  根据《陆丰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陆丰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自行解决基本居住需求的,可向政府申请租赁补贴。

  城镇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条件予以认定。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稳定就业(就业年限暂定为5年)异地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租赁补贴发放对象范围。住房保障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发放租赁补贴。

  六、申请审核程序

  根据《陆丰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陆丰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十六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异地务工人员向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类产业园区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审,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复审后,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七、应提交的书面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收入状况(低保证、低保边缘户认定证明等);

  (三)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件等);

  (四)异地务工人员须提交达到稳定就业规定年限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年度资金安排

  资金预算755.712万元,资金来源:除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外,其余由本级财政资金配套。

  九、时间安排

  1月份:制定租赁补贴年度实施工作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2-3月份:开展对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对象调查审核,完成租赁补贴对象资格认定工作,完成租赁补贴目标任务50%;6月份:全面完成租赁补贴发放目标任务。

  十、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由市政府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牵头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国家规定配套资金及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并及时足额拨付住房保障资金;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查询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并出具证明材料;市民政局负责核准认定低保和低收入(低保边缘户)家庭资格;市公安局负责查询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及车辆登记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查询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社保金缴交基数)及社保金缴纳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询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工商登记情况,并出具证明材料;相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完成分解下达的目标责任;相关镇(街道)公共服务办、社区委员会、公房管理所以及人行、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落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合力推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我市2024年城镇住房保障目标计划任务。

  (三)严格准入与退出管理。

    1.严格准入管理。从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方面严格把关,强化准入管理。

    2.建立退出机制。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正、公开、公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各个环节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的家庭,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一年。


     (来源: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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