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 服务公开
分享到:
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 2018-06-14 00: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字体:    

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迁入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准迁证》;
(3)《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