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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政业务审核材料规范
  • 2016-06-15 00: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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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政业务审核材料规范

第一类、公民入户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审批条件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需提供罚款依据);

5、身患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的需提供有关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残证明,民政部门开具的困难户证明)。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审批条件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老人,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审批条件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明;

5、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四、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一)审批条件

根据我市驻军情况,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1、副营职(含)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役满15年(含)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3、在海军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4、现役五、六级士官。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3、随军家属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待业证(属居民户口的),随迁小孩需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五、军人复员、退伍、转业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到地方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2、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3、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4、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5、接收单位证明。

六、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公民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或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迁移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迁移证》。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

(1)户口已迁入院校的,出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

(3)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3、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七、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迁入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准迁证》;

(3)《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八、公民收养小孩入户

(一)审批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九、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一)审批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被送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

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十、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粤定居入户

(一)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县、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二)华侨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

(三)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入户。

(四)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办理入户。

(五)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制发《户口簿》。

十一、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一)审核条件

原公民非定居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回国(入境)后恢复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2、户籍底册或原有关户籍证明。

十二、分户、立户

(一)审批条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或共同生活,申请分户、立户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或房产证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十三、出生登记

(一)审核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被遗弃婴儿:

(1)由民政部门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提出调查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弃婴的姓名、民族及出生日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民政部门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

十四、购房入户

(一)审批条件

购买房产,持有《房产证》,可以申请购房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户籍所在地的计生证明。

十五、漏登补录入户

(一)审批条件

曾经在派出所登记入户(有户口簿、身份证或存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底档),因其他原因导致现在市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户口资料的居民,可以申请漏登补录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补录人员现场采集的人像和彩色近照;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底册;

5、家庭成员名册;

6、无《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无《常住人口登记表》底册,派出所需对补录人员做走访调查,形成综合材料,材料需盖派出所行政公章,并有两名调查民警亲笔签名。

十六、优秀农民工入户

(一)审批条件

在本市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符合我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可以申请优秀农民工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入户卡》;

2、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审查表》原件;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随迁人员是配偶关系的应一并附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随迁人员是子女关系的,应附上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

十七、婴儿超期报生入户

(一)审批条件

婴儿出生一年后,未能及时报生入户的,需要申请婴儿超期报生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二类、户口注销

一、入伍注销户口

(一)审核条件

公民应征服现役注销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二、死亡登记

(一)审核条件

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为死亡公民申报死亡登记。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死亡证明书或其它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一)审核条件

公民办理出国(境)单程定居注销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出国(境)定居通知书。

 

第三类、变更、更正

一、更正出生日期

(一)审批条件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理由充分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二、变更民族成份

(一)审批条件

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理由充分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三、变更姓名

(一)审批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四、户别(农转非、非转农)变更

(一)审批条件

因婚迁、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招生招工、购房入户等原因需要进行户别变更(农转非、非转农),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审批材料。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农转非: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于婚迁进行户别变更的,提供《结婚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进行户别变更的,提供大中专毕业证书;

(5)其他农转非应提供相应的审批材料。

2、非转农:

(1)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非转农”

①按照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入户所需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②户口所在地政府和村委会同意“非转农”的意见,必须两人以上村领导干部签名(盖章);

③派出所调查核实情况,必须两名以上民警签名。

(2)招生、招工“非转农”

①原“农业户口凭证”;

②提供相关住房证明材料(房产证、地契等);

③提供无就业相关证明(大学生可由县(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无业人员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其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出具);

④户口所在地政府和村委会同意“非转农”的意见,必须两人以上村领导干部签名(盖章);

⑤派出所调查核实情况,需有两名以上民警签名。

 

第四类、办理证件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2、有我省常住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条件

1、遗失居民身份证;2、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失。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

2、《户口簿》;

3、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换领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条件

1、申请人常住户口从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外迁入的;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将满的;3、变更居民身份证内容的;4、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辨认的:

(1)《户口簿》;

(2)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3)原《居民身份证》。

2、属迁移变动的:

(1)《迁移证》;

(2)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3)原《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条件

1、我省年满十六周岁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或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领到证件的;2、我省年满十六周岁的常住户口待定人员。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属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或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领到证件的:

(1)《户口簿》;

(2)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3)一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2、属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

(1)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出生、公证等能确认本人身份的其它有效证明;

(2)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五、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条件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两张本人彩色数码相片;

3、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没办证的除外);

4、相馆二代证相片回执。

六、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

(一)审核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暂住的人员。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3、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证件照2张(用摄像技术采集人像信息制证的除外)。

七、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一)审核条件

已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发给《广东省居住证》的申请人。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经人事部门审核签注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小一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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