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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 2016-06-15 00: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字体:    

    一、审批条件

    公民应征服现役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到地方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 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 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 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三、办理步骤

    1、应征入伍或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予以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或入户、申请居民身份证手续。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并通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3、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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