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 > 安全消费 > 消费警示
分享到:
2016年清明节期间食品安全预警通告
  • 2016-03-28 00:00:00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字体:    

       清明节期间,气候温暖潮湿,是各类致病菌滋生、繁殖的活跃期,也是食物中毒事件的高发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慎防食物中毒。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餐饮服务企业要严守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不得超范围、超负荷经营,并做好供应食品的留样工作。

       二、市民在购买烧猪、白切鸡等肉类、糕点类应节食品及外出聚餐、宴请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环境卫生的市场、超市、商场(店)及餐饮单位,并索取购物小票或发票等凭证。祭祖后的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先确定是否变质,再重新彻底加热,烧熟煮透;用餐时应少吃或不吃四季豆、凉拌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切勿食用河豚鱼及其制品、野生蘑菇等食品。 

       三、市民进食后如出现腹痛、腹泻、呕吐、发热等食物中毒症状,应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治。

 

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8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