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汕尾市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 减税降费信息 > 税收政策
分享到: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2023-09-06 15:11
  • 来源: 汕尾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来源:财政部)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