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税〔2020〕22号
省内各直属海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地市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粤港澳大湾区有关增值税政策落地见效。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pdf
广东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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