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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按照最高扣减限额标准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2019-06-13 17:09
  • 来源: 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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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家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不折不扣将减税降费落实到位。经报省政府同意,3月6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对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全部按照最大上浮幅度执行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

  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并进一步提高扣减限额标准。同时授权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在20%、50%、30%的幅度内上浮扣减限额标准。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标准上浮20%(14400元)扣减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招用吸纳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标准上浮50%(9000元)和30%(7800元)扣减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通知同时明确,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该项政策实施,将最大限度为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提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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