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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汕尾市司法局部门预算
  • 2018-03-23 16:11:47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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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尾[2009]12号),设立汕尾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管理、监督市戒毒所工作。

3、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

4、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5、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6、指导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8、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9、归口管理市律师协会的工作。

10、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11、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市司法局内设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宣传教育科、法规科、基层管理科、公证律师管理科、戒毒管理科、社区矫正科、法律援助处、公证处和公职律师所。

汕尾市司法局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35名(含市法律援助处政法专项编制4名),事业编制1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截至2017年底我局实有政法编制数33人,事业编制15人,后勤人员5人,离退休人员9人。

 

第二部分2017年度汕尾市司法局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汕尾市司法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927.2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01.6万元,增长12.3%。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和商品服务收入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27.2万元,比上年增长12.3%;政府性基金拨款0元,与上年数相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0元,与上年数相同;其他资金0元,与上年数相同。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927.2万元(工资福利支出447.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09.5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0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01.6万元,增长12.3%,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和商品和服务支出比上年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27.2万元,比上年增长12.3%;政府性基金支出0元,与上年数相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0元,与上年数相同;其他资金支出0元,与上年数相同。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汕尾市司法局“三公经费”预算数26.7万元,比2016年减少12.9万元,下降2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该年度没有安排出国费用,与上年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该年度没有安排车辆购置费用,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17.3万元,下降6.4%;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加会议.......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过桥过路费、交通工具维修维护费、车辆保险费、年检费等支出, 主要是按规定节约费用。

 

公务接待费支出9.4万元,下降50%。主要是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安排88万元(与部门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日常公用经费”表保持一致),包括:办公费5万元,印刷费4万元,水电费1万元,邮电费5万元,物业管理费0万元,培训费1万元,会议费2万元等费用。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0元,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元。与2017年政府采购数相同,主要原因是我局采购未超采购限额。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截止至20161231日止,我局年末资产总数1107.6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27.11万元,占资产总量的20.5%;固定资产685.4万元,占资产总量的61.88%;在建工程195.17万元,占资产总量的17.8%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我局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局在2017年部门预算中无需要特殊说明和强调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2017年汕尾市司法局预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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