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共24张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
汕尾市物资总公司是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是负责组织对全市二轻物资系统的计划、调配、供应;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办的任务部门。本单位不包含下属单位。
主要职能:
1. 临时急需物资的组织、调度及供应工作;废旧金属、报废汽车回收工作;
2. 物资行业的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协调工作;
3. “三防”救灾物资储备经费;防震减灾工作;信息建设工作;
4. 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会议费;物资流通产业信息统计工。
二、 机构设置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汕尾市物资总公司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2017年主要组织对全市二轻物资系统的计划、调配、供应;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办的任务,三防救灾物资储备经费;防震减灾工作;信息建设工作。
三、部门人员构成
汕尾市物资总公司内设办公室、财会科、人事监察科和业务科。公司实有编制15人:在编13人,退休2人,实有编制15人。
第二部分2017年度汕尾市物资总公司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2017年度汕尾市物资总公司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汕尾市物资总公司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汕尾市物资总公司2017年预算收入合计61.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5万元。部门预算收入数为61.2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5万元,增长2 %。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长及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5万元,比2016年增长0 %;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比上年增长持平0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35万元,比上年增长持平0 %;其他资金0万元,比上年增长持平0 %。
二、支出预算说明
汕尾市物资总公司2017年预算支出合计61.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总支出43%,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2.1万元,比去年增加1.1万元,增长10%;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1万元,比去年持平。商品和服务支出35万元占总支出57%,比去年增长0%,比去年持平。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汕尾市物资总公司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0万元,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安排0万元,比2016年增加0万元,增长0 %。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安排0万元,占0 %,比2016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主要原因是没业务项目。
2.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安排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 %购置公务用车0辆,比2017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主要原因是没项目资金安排。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比2016年增加0万元,增长0 %,主要原因是单位没公务车辆。
4.公务接待费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 %,比2016年增加(减少) 0万元,增长(下降) 0%,主要原因是没项目资金安排。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比2016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没项目安排采购。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17年汕尾市物资总公司现主要办公设备,有打复印一体机1部价值3600.00元,电话机2部已经折旧完价值0元。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本项为推进性公开工作, 2017年度汕尾市物资总公司部门预算绩效信息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指在上述预算公开文字材料之外,各部门在2017年部门预算中需要特殊说明和强调的事项,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列举。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