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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汕尾市环境保护局预算
  • 2018-04-02 17:02:00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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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市主体功能区划。(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十一)开展与其他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内设5个科室,分别为办公室、生态保护与监测科技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科。下属单位:直属行政机构1个,为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事业单位4个,分别为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汕尾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汕尾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汕尾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汕尾市环境保护局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

二、 部门人员构成

我局现有内设科室5个,机关编制17名(其中行政编制12名,机关事业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均为财政核拨编制,现有人员16人,均列入财政供养;直属行政单位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1个,核定执法专项编制14名,现有人员15人,列入财政供养人员12,3人属排污费改革后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由我局自筹经费;下属事业单位4: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财政核拨事业编制20名,经费自筹事业编制6名,现有人员24人,其中列入财政供养人员20人,经费自筹人员4人;汕尾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财政核拨事业编制2名,现有人员2人,均列入财政供养;汕尾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财政核拨事业编制2名,现有人员2人,均列入财政供养;汕尾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经费自筹事业编制3名,现有人员1人。目前全局现有在职人员共60人,列入财政供养人员52人,经费自筹人员8。局机关及监察分局退休人员19人,均列入财政供养;属下事业单位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退休人员7人,均列入财政供养。下属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14人。

第二部分2016年度汕尾市环境保护局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汕尾市环保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586.6万元,比2015年预算减少1010.4万元,下降63%。主要原因是预算外财政专户以及上级补助收入的预算减少为0。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86.6万元,比上年下降43%;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与上年持平;纳入财政专户管理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他资金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568.6万元(工资福利支出25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4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0.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0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273.6万元,下降32%,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减少开支。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68.6万元,比上年下降32%;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他资金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安排21.95万元,比2015年减少22.65万元,下降5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安排0.95万元,占4%,比2015年减少2.05万元,下降68%,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减少开支,严格控制因公出国费开支。

2.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安排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购置公务用车0辆,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无此项预算安排。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14.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66%,比2015年减少20.5万元,下降59%,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减少开支,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开支。

4.公务接待费6.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30%,比2015年减少0.1万元,下降2%,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减少开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开支。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2万元(与部门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日常公用经费”表保持一致),包括:办公费32 万元,印刷费0万元,水电费0 万元,邮电费0万元,物业管理费0万元,差旅费0万元,会议费0万元等费用。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与2015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无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我单位资产总计58885277.76元,其中固定资产25412287.51元,占比43%,主要是土地房屋、办公设备、车辆、专用设备、家私家具等;在建工程2831681.41元,占4.8%;流动资产28639146.2元,占48.6,主要是银行存款及财政应返还额度;其他无形资产等占3.6%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本单位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指在上述预算公开文字材料之外,各部门在201X年部门预算中需要特殊说明和强调的事项,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列举。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2016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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