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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汕尾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部门预算
  • 2018-04-02 16:44:34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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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

汕尾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是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本部门不包含下属单位。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戒毒康复和社区戒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依法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调配;

3.负责本所的所政管理、教育矫治、习艺劳动、警戒、生活卫生、医疗康复、防疫、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4.负责本所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负责本所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5.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疾病防治和心理矫治工作;

6.负责本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7.负责戒毒康复人员的收治管理工作,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提供指导和支持;

8.承办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副处级建制,设五个内设机构和六个直属机构。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汕尾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在职实有人数91人,其中:在职82人,其中公务员71人,职工及政府雇员11人,临工17人。退休人员2人。

第二部分2016年度汕尾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2016年部门预算批复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汕尾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1254.0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54万元,与上年持平;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与上年持平;纳入财政专户管理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他资金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1254万元(工资福利支出556.4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23.5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19.1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安排25.03万元,与上年持平。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安排0万元,占0%,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该年度没有安排出国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安排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购置公务用车0辆,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该年度没有安排车辆购置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23.48万元,占“三公”经费的93.80%,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遵守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4.公务接待费1.5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6.20%,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遵守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强制隔离戒毒所127.50万元,包括:办公费0万元,印刷费0万元,水电费0万元,邮电费0万元,物业管理费0万元,差旅费0万元,会议费0万元,其他交通工具维护47.5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80万元。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强制隔离戒毒所0万元,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比2015年度持平。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汕尾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国有资产共1182.79万元,其中房屋773.35万元,车辆175.71万元,其中20万元以上资产2套,金额199.09万元,其他固定资产34.64万元。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2016部门预算批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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