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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汕尾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 2018-03-23 14:40:0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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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共有18个科室,包括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案管科、研究室、技术科、行政科、纪检组、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科、反渎职侵权局、综合科、侦查科、司法警察大队。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汕尾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编制人数96人,实有在职人员78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20人。

 

第二部分2016年度汕尾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度汕尾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219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192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增加1079.2万元,增长96.98%。主要原因是我院自今年开始财物纳入省级统管,各项经费有所增加,且今年将启动两房修缮项目,所需资金较多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2192万元(工资福利支出67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9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8万元;行政事业类项目400万元,其他类项目611万元)。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安排95.2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23.82万元,下降20.0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安排3万元,占3.15%,比2015年增加3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根据通知要求,16年将有组团培训。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本年度无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74万元,占“三公”经费的77.73%,比2015年减少0.8万元,下降1.06%,基本持平,主要原因是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把费用标准。

4.公务接待费18.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9.11%,与2015年预算数持平,主要原因是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把费用标准。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92万元,包括:办公费92万元,手续费0.5万元,水电费32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3万元,公务接待费18.2万元,专用燃料费3.5万元,福利费35.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7万元等费用。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预算0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51231日,我院固定资产总额2989.11万元,其中房屋及构筑物1623.99万元,车辆355.1万元,其他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1010.02万元。本单位共有办公楼一座、办案用房一座;车辆18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8辆。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上述预算公开文字材料之外,在2016年部门预算中无需要特殊说明和强调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人民检察院预算批复表(单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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