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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汕尾市司法局部门决算
  • 2018-03-23 12:47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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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共8张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尾[2009]12号),设立汕尾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管理、监督市戒毒所工作。

3、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

4、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5、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6、指导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8、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9、归口管理市律师协会的工作。

10、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11、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市司法局内设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宣传教育科、法规科、基层管理科、公证律师管理科、戒毒管理科、社区矫正科、法律援助处、公证处和公职律师所。

汕尾市司法局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35名(含市法律援助处政法专项编制4名),事业编制1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截至2017年底我局实有政法编制数35人,事业编制13人,后勤人员1人,离退休人员9人。

 

第二部分2016年度汕尾市司法局部门预算表

具体公开表样见附件: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汕尾市司法局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决算收入数为1029.38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154.38万元,减少13.04%,主要原因是商品服务收入减少。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99.01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154.48万元,比上年减少13.39%;主要原因是项目收入减少;政府性基金拨款0元,比上年减少15万元,减少100%;纳入财政专户管理0元,与上年数相同;其他资金0元,与上年数相同。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决算支出数为1192.84万元(工资福利支出428.1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67.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04.32万元;项目支出392.73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237.88万元,增长25%,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99.01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67.16万元,比上年增长7.2%;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比上年减少100%;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0元,与上年数相同;其他资金支出0元,与上年数相同。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27万元,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10.5万元,下降28%。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占“三公”经费总额的0%2016年度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与2015年度一致,主要原因是没有安排出国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17.54万元。本部门机关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是指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公务用车租赁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占“三公”经费总额的6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54万元。2016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比2015年度减少0.96万元,下降5.1%。下降(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拍卖部分车辆。

3.公务接待费决算9.46万元,公务接待费是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主要用于召开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中按规定接待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占“三公”经费总额的35%2016年共接待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国内来访批次118次,共1176人次,主要包括接待省厅相关指导部门、各兄弟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2016年度公务接待费决算支出比2015年度减少9.04万元,下降47.5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节约开支,减少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167.6万元(与部门决算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批复表保持一致),包括:办公费38.24万元,维修费0.59万元,专用材料费14.49万元,劳务费9.95万,委托业务费2.17万元,差旅费19.82万元等费用。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我局未发生政府采购项目。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截止至20161231日止,我局年末资产总数1107.6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27.11万元,点资产总量的20.5%;固定资产685.4万元,点资产总量的61.88%;在建工程195.17万元,点资产总量的17.8%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我局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局在2016年部门决算中无需要特殊说明和强调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2016年市司法局部门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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