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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政局服务承诺
  • 2013-04-20 00:00:00
  • 来源: 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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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养 登 记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无子女;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 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 孤儿的监护人;2、 社会福利机构;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行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四、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一)国内公民:1、居民户口本和身份证;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6、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收养登记申请书;8、二寸彩色照片2张;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彩色合照2张。
 
   (二)华侨: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二寸彩色照片2张;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彩色合照2张。
 
   (三)香港居民: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二寸彩色照片2张;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彩色合照2张。
 
   (四)澳门居民: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二寸彩色照片2张; 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彩色合照2张。
 
   (五)台湾居民: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4、二寸彩色照片2张;5、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彩色合照2张。
 
    五、送养人和被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一)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1、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弃童)审批表;2、弃婴、儿童进入福利院原始记录;3、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4、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5、捡拾人捡拾弃婴的情况说明;6、证人的书面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7、公告;8、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9、福利机构和收养人签订的收、送养协议书;10、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11、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12、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出具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13、被收养人2寸彩色照片4张、全身生活近照2张;14、弃儿注射免疫证。
 
    (二)非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1、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2、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3、捡拾人捡拾弃婴的情况说明;4、证人的书面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5、公告;6、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7、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8、被收养人2寸彩色照片4张、全身生活近照2张;9、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出具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10、弃儿注射免疫证。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1、送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2、《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3、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送养人生育情况证明;4、送养人提供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5、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证明;6、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7、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8、被收养人2寸彩色照片4张、全身生活近照2张。
 
婚 姻 登 记
 
    (一)受理范围:受理港、澳、台、华侨、外国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国内婚姻登记由各县区集中登记)。
 
    (二)结婚登记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女方必须亲自到场。结婚最低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6、本人的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性别不一致的。    
 
    (三)结婚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此外,当事人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四)离婚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出具前款第(2)、(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港、澳、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此外,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符合法定条件和按规定提供所需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当天受理,当天发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
 
    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
 
    一、社团成立登记分两个阶段
 
   (一)申请筹备阶段应提交的材料:1、筹备申请书;2、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发起人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二)申请成立登记阶段应提交的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3、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及已通过的章程4、会员名册;5、专职工作人员情况;6、填报社团法人登记表,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团负责人备案表,社团章程核准表。     二、全市性社会团体到市民政局社团办申请登记;各县(市、区)社团登记到所在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社团年检每年一次,每年第一季度为年检期限,特殊情况可以延至6月底。社团持年检报告书和社团登记副本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报告书》上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在登记副本上注上年检标记。
      
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凡属本市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不包括农村五保户)。
 
   (二)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3、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4、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5、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四)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数额,将《申请表》一份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发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并同时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经批准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领取证》和身份证到街道或乡镇指定的地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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