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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多措并举 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 2022-02-09 16:43:21
  • 来源: 汕尾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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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助推乡村振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021年累计支出保障金约8.93亿元,惠及困难群众19万人次,完成年初计划目标的105.11%,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一、及早谋划部署。市委、市政府连续七年将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列入汕尾市十件民生实事,始终把民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全力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今年1月,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票决确定了2021年汕尾市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将加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项目纳入我市2021年十件民生实事;5月14日,汕尾市政府召开七届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1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为我市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市民政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提前谋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层层压实责任,确定提标工作方法路径,科学测算提标所需资金,确保高效完成提标任务。同时,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将提高、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体现出民政部门的政治担当。 

  二、提高保障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制定印发《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1〕13号)《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1〕50号)《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1〕51号)等文件,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888元、648元,同比分别增长15%、21.8%;补差水平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82元、407元,同比分别增长10%、18%。其中,城镇低保标准跃升进入我省三类地区(最低标准为853元,我市属四类地区)、城镇补差水平跃升进入我省二类地区(最低标准为674元);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位居我省四类地区前列。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1421元、1037元,达到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到18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提高到243元。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883元,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227元。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标补发和补发工作,紧紧兜住最困难群体,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强化督导落实。积极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十件民生实事办理进度和完成情况,从刚性约束和社会舆论层面,助推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全面实施。同时,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多次开展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等专项监督检查,加强救助资金监管,确保各县(市、区)于每月20日前按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紧紧兜住最困难群体,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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